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桓仁县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7-13 | 成文日期: | 2017-07-1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桓仁县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41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桓仁县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7年桓仁县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桓仁县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本政办明电〔2017〕6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6〕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核心,秉承“绿色”发展理念,有效保护水环境,打造生态桓仁。
二、基本原则
县政府是关闭或搬迁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禁养区内的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县动监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加强监督指导,全力配合有关乡镇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三、主要任务目标及时间安排
对禁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调查摸底的登记表,需经养殖户和现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对登记核实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县环保局逐个下达关闭或搬迁文件,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限与任务。对规定时间内不关闭或搬迁的养殖户,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环保局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确保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关闭或搬迁任务。
2017年4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登记核实,并签字确认。
2017年5月,由县环保局下达关闭或搬迁文件。
2017年7月—10月,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关闭或搬迁。
2017年11月1日前,对未按规定时间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环保局申请,报请县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2017年11月,由县动监局和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城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农发局、县风景旅游委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2017年12月,关闭或搬迁工作结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动监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城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风景旅游委、县农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全力配合,有关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纪晓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高福坤 县动监局局长
万宝刚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李玉铁 县财政局局长
侯 磊 县发改局局长
韩向光 县城建局局长
胡 刚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于文军 县风景旅游委主任
张海鹰 县农发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王 兵 八里甸子镇镇长
孙 峰 木盂子管委会主任
殷显贵 桓仁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高福坤(兼),办公室副主任于伟。
(二)加强常态化监管。县动监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城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强化检查和督导,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