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3-00492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7-11 | 成文日期: | 2023-07-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桓农〔2023〕38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
贴息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依照《转发辽宁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本财发[2019]57号)和2023年6月5日县政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审核工作会议精神,为推进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审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有效助力乡村振兴,在总结优化以往经验做法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需为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种植业和畜牧业以及林业产业项目的农民个人。
第二条 申请人自愿从经市发改部门认定的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名录中选择一家作为申请贷款的意向银行。
第三条 经办银行作为受理农民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第一服务窗口。
第四条 申请人向意向银行领取填写《桓仁县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报资格审核表》和《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第五条 申请人持《桓仁县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报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到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农民身份资格审核盖章后,连同《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一并送交意向银行(经办银行)。
第六条 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产业项目、贷款条件、贷款用途等进行尽职调查,并持通过尽职调查的申请人《桓仁县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报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到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进行农民身份资格审核盖章。乡镇政府对农民身份资格审核盖章后由经办银行一并将《桓仁县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报资格审核表》和《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三份)送交农业农村局或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申请人申报资格审核认定(申请人农民身份资格审核认定)。
第七条 农业农村局或林业和草原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颁证的可依据土地确权成果)或林权证资料完整性、统一性标准,审核认定申请人申报资格(审核认定申请人农民身份资格),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申请人《桓仁县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报资格审核表》和《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二份)送交经办银行安排放贷。
第八条 经办银行完成放贷后,将申请人《桓仁县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报资格审核表》和《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一份)送交财政局备案(无需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复印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