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6-26 17:07:01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是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股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本溪市桓仁县人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天后街24号

邮政编码:117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周一至周五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8822270

传真号码:024-48822270    

电子信箱:rsj8822270@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办公室是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股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本溪市桓仁县人社局(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海河街8号

邮政编码:117200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8822872

传真号码:024-48838773

电子信箱:hrxmzj@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县人社局(民政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县人社局(民政局)领导及分工;

  (2)县人社局(民政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县人社局(民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4)县人社局(民政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县人社局(民政局)重点工作;

  (6)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县人社局(民政局)工作动态;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r.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4.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制作的信息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保存的信息。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本溪市桓仁县人社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本溪市桓仁县天后街24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8822270

本机关在本溪市桓仁县人社局(民政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本溪市桓仁县海河街8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8822872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特快专递申请式样详见附件2。

申请受理机构:本溪市桓仁县人社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本溪市桓仁县天后街24号,本溪市桓仁县人社局办公室(收),联系电话024-48822270。

申请受理机构:本溪市桓仁县人社局(民政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本溪市桓仁县海河街8号,本溪市桓仁县人社局(民政局)办公室(收),联系电话024-48822872。

邮政编码:117200

使用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桓仁县人社局(民政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溪市人社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桓仁县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桓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

1.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2.向人社局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docx

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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