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县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全县政务环境,推动县域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第三条 基本原则。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章 公开的形式
第六条 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公开应采用符合该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第八条 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行政权力,要逐项列出目录,提出理由和依据,报上一级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备案。各乡镇和有关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公开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审核
第九条 成立桓仁满族自治县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县级信息公开事项由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交组长或副组长审核。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一般性信息公开事项由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涉及全县的信息公开事项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其他单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四章 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公开主体在政务和办事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向本级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局举报。
第十二条 公开主体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工作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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