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2-00144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主题分类: | 政策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 | 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文件颁发级次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周期 | 咨询方式(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桓仁县农业农村局 | 1.«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2.«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农[2021]100号) | 市级以上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补贴标准由各市或县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可以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 年 | 48832722 | 农经股 |
2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 | 桓仁县农业农村局 |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2.«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级以上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分类分档以及最高补贴额,采用上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同档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组织测算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 年 | 48833447 | 农业中心 |
3 | 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 桓仁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 1.《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 2.《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6]137号) 3.《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4.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8]44号) | 市级以上 | 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8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元/头,省财政承担10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0元/头,比例为中央62.5%,省、市、县各12.5%。另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猪体长将补助标准分两档,体长30厘米以上的80元/头,体长30厘米以下的50元/头。 | 据实结算,一次性发放 | 48861711 | 动监所 |
4 | 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 桓仁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 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8]44号) | 市级以上 | 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或自宰经营的企业和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 病害猪补偿费用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80元/头;补助比例为:省以上财政70%,市县财政30%。 | 据实结算,一次性发放 | 48861711 | 动监所 |
5 | 强制扑杀补贴 | 桓仁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 1.«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2.«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号)4.《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8]44号) | 市级以上 |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 | 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具体补助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 | 据实结算,一次性发放 | 48861711 | 动监所 |
6 | 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 | 桓仁县农业农村局 |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1号) 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农农[2020]148号) 5.«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辽财经[2018]639号) | 市级以上 | 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到户。 | 根据各市或县(市、区)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确定。 | 年 | 48832722 | 农经股 |
7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补资金 | 水库移民开发中心 |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 3.«关于切实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政策的通知»(辽水合(2018)8号) | 市级以上 | 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接发放到人 | 600元/人•年 | 按年度发放,每年度600元/人 | 48828739 | |
8 | 退耕(林)还河生态封育 | 水务局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9)42号) | 市级以上 | 退耕(林)农户 | 600元/亩.年 | 年 | 48825895 | |
9 | 村级水管员补助 | 水务局 |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工程计划的通知》(辽水合(2012)14号) | 市级以上 | 全省村级水管员 | 不超过1万元/人.年 | 按月、季度、年底结算等多种方式发放 | 48163033 | |
10 | 小型水库库管员补助 | 水务局 | 1.«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37号) 2.«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合(2014)5号) 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水农水(2016)184号) | 市级以上 | 水利部门注册登记(除省直、市直管理)的小型水库库管员 | 1.长期:8000元/人.年 2.临时:2650元/人.年 | 基础补助:季度发放;绩效补助:一次性发放 | 48163033 | |
11 |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 1.辽宁省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债[2016]195号) 2.《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629号令) | 市级以上 | 到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 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 年 | 48822903 | 政策法规股 |
12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 1.《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2.《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80号) 3.《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8]167号) | 市级以上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12元/亩 | 年 | 48158188 | |
13 | 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 市级以上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4元/亩 | 年 | 48158188 | ||
14 | 天然林停伐管护 | 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 市级以上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5元/亩 | 年 | 48158188 | ||
15 | 森林抚育 | 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 1.《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 2.《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80号)3.《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8]167号) | 市级以上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150元/亩 | 年 | 48106777 | 每亩含5%间接费 |
16 | 人工造林 | 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 市级以上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285元/亩 | 年 | 48200111 | 每亩含5%间接费 | |
17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 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 《辽宁省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环[2018]721号) | 市级以上 | 林权所有者(个人) | 20元/亩 | 年 | 48200111 | |
18 | 玉米、大豆生和产者补贴资金 | 桓仁县农业农村局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1〕300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辽农农〔2021〕206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农农[2020]148号)、《关于拨付2021年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大豆)的通知》(辽财指经[2021]384号)、《关于拨付2021年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稻谷)的通知》(辽财指经[2021]270号) | 市级以上 | 到户 | 根据到达我市的资金规模及县区补贴面积确定 | 年 | 48832722 | 农经股 |
19 | 农村独子奖励 | 桓仁县卫健局 | 1.《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2016]186号) 2.《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7]128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60元每人 | 每年 | 48866282 | |
20 | 特别扶助制度 | 桓仁县卫健局 | 市级以上 | 到人 | 伤残儿父母每人5760元;死亡儿父母每人7320元;四级伤残每人600元;手术三级并发症每人2400元,二级每人3600元,一级每人4800元 | 每年 | 48866282 | ||
21 | 奖励扶助制度 | 桓仁县卫健局 | 市级以上 | 到人 | 农村60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每人960元 | 每年 | 48866282 | ||
22 | 独子父母退补 | 桓仁县卫健局 | 市级以上 | 到人 | 2003.4.1之前享受养老待遇的为1000元,2003.4.1-2010.12.31的为2000元,2011.1.1之后的为每月10元;特扶家庭2003.4.1之前享受养老待遇的为2000元,之后为3000元。 | 逐年解决 | 48866282 | ||
23 | 生育关怀补助 | 桓仁县卫健局 | 1.《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工作的通知》(本卫计发[2017]140号); 2.《关于在计生特殊家庭中开展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通知》(本计生协字[2014]3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支付给保险公司) |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0元住院护理保险费;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母亲年龄在40周岁至60周岁之间,每人每年30元女性安康保险费。 | 每年 | 48866282 | |
24 | 基本公共卫生 | 桓仁县卫健局 | 1.《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6]153号) 2.《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字[2013]7号) | 市级以上 | 基层医疗机构 | 70元(每年递增5元) | 每年 | 48866282 | |
25 | 药物制度补偿 | 桓仁县卫健局 | 市级以上 | 基层医疗机构 | 县本级定额973万 | 每年 | 48866282 | ||
26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桓仁县残疾人联合会 | 1.《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 2.《辽宁省残疾人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辽财社[2016]572号)3.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残联[2010]61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260元/辆 | 年 | 48839433 | 暂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27 | 贫困残疾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款 | 桓仁县残疾人联合会 | 1.《本溪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办法》(本残联[2011]3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本残联[2019]37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一)当年考入:1.中专技校生:资助金额1000元/人/每学年;2.大专生:资助金额2000元/人/每学年;3.本科生:资助金额3000元/人/每学年。(二)连续资助:1.残疾学生资助:上述标准;2.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上述标准一半。 | 年 | 48832925 | |
28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桓仁县民政局 | 1.《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民发[2019]55号) | 市级以上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 集中供养2085元/人/月,分散供养1924元/人/月,成年就学未就业的再增加420元/人/月。 | 月 | 48838773 | |
29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 桓仁县民政局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2.《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民函[2019]61号) | 市级以上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季度 | 48838773 | |
30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桓仁县民政局 | 1.《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2017]373号) 3.《关于印发本溪市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本财发[2017]159号) | 市级以上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48838773 | 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生活照料,发放生活物资及提供饮食。对其中危急重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应对返乡需求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车票凭证或护送其返乡。 | ||
31 | 农村低保金 | 桓仁县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 | 市级以上 | 农村低保对象 | 486元/人/月 | 月 | 48838773 | |
32 | 城市低保金 | 桓仁县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 | 市级以上 | 城市低保对象 | 695元/人/月 | 月 | 48838773 | |
33 | 临时救助 | 桓仁县民政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临时救助操作办法)的通知》(本民发[2021]41号) | 市级以上 |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 | 48838773 | 根据生活困难情况实施救助 | ||
34 | 城乡低保电价补贴 | 桓仁县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段电价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0号) | 市级以上 | 城乡低保对象 | 5元/户/月 | 月 | 48838773 | |
35 | 取暖救助 | 桓仁县民政局 | 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本民发[2016]31号)、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8]70号)、《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散居孤儿家庭取暖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的通知》(本民发[2018]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民发[2019]55号) | 市级以上 | 城乡低保、城乡低保边缘户、分散特困、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城市低保、分散特困、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取暖救助标准:500元/户/年 农村低保、分散特困、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取暖救助标准:300元/户/年 城市低保边缘户分散取暖救助标准:250元/户/年 农村低保边缘户分散取暖救助标准:150元/户/年 | 年 | 48838773 | |
36 | 城市特困供养 | 桓仁县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1037元/人/月 | 月 | 48838773 | |
37 | 农村特困供养 | 桓仁县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856元/人/月 | 月 | 48838773 | |
38 | 城乡特困电价补贴 | 桓仁县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段电价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0号) | 市级以上 | 到户 | 5元/户/月 | 月 | 48838773 | |
39 | 60年代退职人员 生活补助 | 桓仁县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19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624元/人/月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584元/人/月 3.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541元/人/月 4.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500元/人/月 | 月 | 48838773 | |
40 | 高龄失能困难 老人补贴 | 桓仁县民政局 | 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本民发〔2016〕8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50元/人/月 | 月 | 48838773 | |
41 | 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 | 桓仁县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发发〔2013〕30号) | 市级以上 | 城市社区工作者 | 450元/人 | 月 | 48838773 | |
42 | 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 | 桓仁县民政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号) | 市级以上 | 城区社区工作者 | 300元/人 | 月 | 48838773 | |
4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 | 桓仁县社保中心 |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本人社[2019]17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本人社[2019]17号)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所需资金省级以上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2%,县(区)财政承担18%。 | 按月 | 48838192 | |
44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桓仁县人才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财政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529元/月/人 | 按季度 | 48192866 | |
45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桓仁县人才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财政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 市级以上 | 到单位 | 2512.96元/月/人 | 按月 | 48192866 | |
46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桓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1〕15号);2.本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退役军人发〔2021〕12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9000元/年 | 月 | 48889108 | |
47 | 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 | 市级以上 | 到人 | 9000元/年 | 月 | 48889108 | |||
48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市级以上 | 到人 | 8460元/年 | 月 | 48889108 | |||
49 | 在乡复员军人 | 市级以上 | 到人 | 抗日战争时期27000/年;解放战争时期26400/年;建国后26280/年 | 月 | 48889108 | |||
50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市级以上 | 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 月 | 48889108 | |||
51 | 烈士子女、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市级以上 | 到人 | 7080元/年 | 月 | 48889108 | |||
52 | 入朝民兵民工 | 市级以上 | 到人 | 18480/年 | 月 | 48889108 | |||
53 |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 | 市级以上 | 到人 | 抗日战争时期13260/年;解放战争时期13200/年;建国后13140/年 | 月 | 48889108 | |||
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 | 市级以上 | 到人 |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10440元/年;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9720元/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8760元/年;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补贴标准为600元/年 | 月 | 48889108 | |||
55 | 烈士遗属 | 市级以上 | 到人 | 33860元/年 | 月 | 48889108 | |||
56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市级以上 | 到人 | 29080元/年 | 月 | 48889108 | |||
57 | 病故军人遗属 | 市级以上 | 到人 | 27360元/年 | 月 | 48889108 | |||
58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 | 同51-62条文件要求一致 | 市级以上 | 到人 | 按照伤残等级和伤残原因共26个标准 | 月 | 48889108 | ||
59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1.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4〕8号);2.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提供相关数据;3.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辽退役军人发〔2021〕25号) | 市级以上 | 到户 | 2019年17596元/年2020年18366元/年2021年20672元/年 | 2019年、2020年每年,2021每6个月 | 48889108 | ||
60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桓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3〕11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照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照以上标准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发。经济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年 | 48889108 | |
61 | 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 | 桓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 市级以上 | 符合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 | 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当年 | 48889108 | |
62 | 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金 | 桓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辽拥发[2019]1号) 2.《关于印发驻溪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1]148号文件) | 市级以上 | 符合补助政策的随军未就业家属 | 在部队发放基本生活补贴1100元的基础上,我市再以最低工资标准给以补差 | 按年发放 | 48889108 | 暂没有符合符合补助政策的随军未就业家属 |
63 |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 | 桓仁医疗保障局 |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医保发〔2021〕15号) | 市级以上 | 到人 | 580元/人 | 年 | 48889206 | |
64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困难人员资助保费) | 桓仁医疗保障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本医保发〔2019〕39号) | 市级以上 | 困难人员 | 居民:低保、特困、孤儿等困难群体补助310元/人、低收入家庭补助217元/人;学生:低保、特困、孤儿等困难群体补助200元/人;低收入家庭成员补助140元/人 | 年 | 48889206 | |
65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桓仁医疗保障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本民发〔2017〕59号) | 市级以上 | 涉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困难人员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门诊和特病门诊救助比例为60%(其中精神病、肺结核患者特病门诊救助比例为100%),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门诊特病门诊救助比例为100%。基本医疗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元,特病门诊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20元(含基本门诊救助1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救助比例为70%,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精神病、肺结核患者为10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低收入家庭成员基本医疗救助比例为60%,门诊救助、特病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分别为60元、195元(含门诊救助60元)和3000元。救助对象特病门诊救助最高限额使用完后可以使用住院救助最高限额。特病门诊,住院救助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且个人承担的年度医疗费达到5000元以上(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年度医疗费达到5000元以上),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5000元;一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3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7500元。 | 次 | 48889206 | |
66 | 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 | 桓仁县教育局 | 本溪市教育局、本溪市人社局、本溪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非公办教师养老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教通字[2018]10号) | 市级以上 | 农村非公办教师 | 按参加工作年限发放养老补助。养老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20元的标准执行 | 年 | 48825966 | |
67 |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项目 | 桓仁县教育局 | 辽宁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 | 市级以上 |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 2000元每生每年 | 按学期发放 | 48866622 | |
68 |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项目 | 桓仁县教育局 | 辽宁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 | 市级以上 |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族地区就读学生以及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 | 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 | 学校直接减免 | 48866622 | |
69 |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项目 | 桓仁县教育局 | 辽宁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 | 市级以上 | 全日制普通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 2000元每生每年 | 按学期发放 | 48866622 | |
70 |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项目 | 桓仁县教育局 | 辽宁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 | 市级以上 | 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孤儿免除学费、住宿费 | 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孤儿免除学费和住宿费 | 学校直接减免 | 48866622 | |
71 | 农村义务教育特设岗位计划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 | 桓仁县教育局 | 《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辽教发〔2021〕61号) | 市级以上 | 纳入辽宁省特岗计划教师范围人员,工作满二年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 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 | 年 | 48825966 | |
72 | 学前特困生资助 | 桓仁县教育局 | 关于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本财发〔2013〕126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本招考委办通字【2021】29号) | 市级以上 | 在本溪市公办及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用于农村、城市低保和孤残、烈士子女等特困家庭孩子) | 城市儿童2400元/年,农村儿童1200元/年 | 按学期发放 | 48866622 | |
73 | 学前原建档立卡家庭幼儿免保教费 | 桓仁县教育局 | 关于印发《本溪市教育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教发【2016】75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本招考委办通字【2021】29号) | 市级以上 | 原建档立卡家庭幼儿免收保教费 | 减免幼儿保教费 | 学校直接减免 | 48866622 | |
74 | 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补贴 | 桓仁县教育局 | 《本溪市人民政府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实施方案》、《国务院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不低于”督导函》 | 市级以上 | 义务教育教师 | 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 月 | 024-48825966 | |
75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含通勤费、教材款) | 桓仁县教育局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对业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28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本招考委办通字【2021】29号) | 市级以上 | 通勤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含通勤生交通费) | (1)生活补助:寄宿生初中1250元/年、小学生1000元/年,非寄宿初中、小学750元/年。 (2)交通费补助:200元/人。 (3)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及为特殊教育教师免费提供就餐政策,省财政按照走读生每天10元(2500元/年)、寄宿生和教师每天20元(5000元/年),全年250天补助各地区。确保特殊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免费提供就餐、洗理、被褥和校服等。 | 按学期发放 | 024-488666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