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0443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2018-2019年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 主题分类: | 农村危房改造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成文日期: | 2019-08-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2018-2019年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战略部署,落实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任务的通知》(辽保居发〔2019〕3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2018-2019年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本住建发〔2019〕8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我县2018-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实施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实施对象
居住在唯一住房且是危房(C级和D级)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住建部门根据扶贫、民政、残联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工作。最终实施对象以4部门联合确认上报的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台账(以下简称台账)为准。
对于已脱贫、已享受过政府房屋改造政策等不符合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现住房仍有安全隐患的,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此类住房安全问题。
(二)2018年度工作目标
2018年桓仁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98户,其中:
C级危房改造100户
D级危房改造98户;
(三)2019年度工作目标
2019年桓仁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92户,其中:
C级危房改造20户
D级危房改造172户;
(四)完成时限
2019年9月30日前改造户必须全部竣工。
二、认定程序与补助标准
(一)认定程序
对台账中符合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并在行业网站、镇村公告栏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乡镇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具体补助标准:
省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对D级每户补助2.5万元,对C级每户补助0.5万元。最终以省政府或省财政厅、住建厅正式下达的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市、县区政府分级补助标准: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分别对D级危房改造,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中央、省政策等原因调整变化并且未给予计划资金安排时,缺额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补齐。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省、市、县区补助资金及农户自筹等资金组成。
(二)资金管理使用
县级财政要确保有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设计、鉴定、调查、管理、信息统计、会议、培训、资料档案和检查验收等费用。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县级财政要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式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拟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应原址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乡镇政府要主动协调组织主要建材的采购与运输,降低贫困户危房改造成本。要向农户推荐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协议。要积极协调施工方,采取垫资建设等方式帮助无启动资金的贫困户改造危房。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低于13平米。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建设面积标准,但不应超出规定面积的10%。贫困户原危房建筑面积较大,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尊重改造户意见。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避免因建房而致贫返贫。
(三)改造效果
改造后的农户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改造后的C级房屋安全期限要大于15年,拆除后新建的房屋安全期限要大于30年。各乡镇还应积极推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建筑节能改造和清洁供暖。要根据村庄规划实施风貌管控,开展院落整治,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五、强化选址和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
(一)选址
各乡镇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按照镇村规划进行新宅选址。选址严格勘察地形地质情况,从有利于防洪抗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避开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质量安全管理
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7〕53号),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要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必须满足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县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及村镇建设安全监督责任。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农村危房改造通用设计图集或基本的结构设计、建设施工要点简明手册,并免费发放到户,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组织工匠培训,开展施工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各个环节上从严把关,在施工关键环节派员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动员社会专业人员及机构为改造户免费提供技术咨询与帮扶。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县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适时进行抽查。
(三)竣工验收
各乡(镇)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按阶段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完善农户纸质档案和档案系统。
县住建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县级验收,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拨付补助款。
县级住建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乡(镇)级验收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未通过县级抽检的视为该乡镇验收不合格。
六、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包括档案表(在档案系统中打印)、审批表、认定表、相关证件复印件、产权关系说明、鉴定报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镇村两级公示、房屋翻建审批手续、改造协议、政策明白卡、工匠培训证明、《农村危房改造通用图集》、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资金拨付凭证及其他信息检索系统要求上传的材料。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各乡镇要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确保建档一户,录入一户。
各乡镇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补充完善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定期更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鉴定房屋危险等级、推广建筑节能材料和技术,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指导、调查统计录入工作,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和身份认定。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户名单及身份认定。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及身份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落实、统筹分配和使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和改造计划。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县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编制《2018-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联合上报市级对口单位。
县级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各乡镇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三)实行信息月报制度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4日前将当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汇总后报市住建局。各乡镇要积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报送县住建局。
(四)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坚决打击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的现象。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
县住建局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座机024-48831499,联系人:于治湖。各乡镇要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并派员值守,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
县级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