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3-00973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救灾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2024年度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经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研究制定《2023-2024年度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桓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2023-2024年度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方案
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应急〔2023〕6号)《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23-2024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应急函〔2023〕96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部分)预算指标的通知》(本财指经〔2023〕137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安排好今冬明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资金发放对象
2023年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对象为前期各乡镇摸底统计的2023年因洪涝灾害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各乡镇需救助人口户数和人数已上报至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各乡镇不得擅自变更农户信息。
三、资金发放标准
今年的冬春救助资金安排主要是根据各乡镇上报的灾情数据为依据,请各乡镇按照前期审核上报各村的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人口数据一次性将冬春救助资金分解到位,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各村在评议发放标准时按照三类标准细化到户:一类是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二类是对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减收严重、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的救助;三类是对因灾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有一定困难家庭的救助。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标准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8〕56号)文件执行(按人均不低于90元标准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做到分户施策,精准救助,杜绝一刀切、优亲厚友、平均发放。
四、资金发放程序
各乡镇实施救助对象必须与前期摸底报送的人员花名册一致,户不用再次申请,按照“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每户救助标准。
(一)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结合上级下拨的资金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人数等因素,民主评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并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七日。公示结束后,救助花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村上报的冬春救助发放花名册进行初审,并根据救助标准、核定救助对象和金额后,将冬春救助发放花名册电子版及加盖印章的纸质版(乡镇主要负责人在花名册上签字)报送县应急局。
(三)县应急局审定。县应急局对乡镇报送的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分配方案进行审定,同意后提交县财政局统一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五、相关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冬春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帮助受灾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项民生兜底保障工作。各乡镇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抓紧抓细,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时间节点,切实把冬春救助工作任务抓好抓落实。
(二)要强化工作指导。各乡镇要加强对村级工作的指导,按照“有方案、有标准、有程序、有台账”的要求,周密安排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好资金分配、救助过程的公开公示,资金发放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手续完备。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乡镇、村要逐级建立冬春救助工作台账,保存资金分配、救助申请、村评议、公示等相关资料,建立完善救助档案。要积极配合县财政、纪委、审计等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公开公示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