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6-00383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26-05-28 成文日期: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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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6-05-28 13:30:02 【字体:

2024年7月12日08时00分许,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0万元。

2024年8月5日县政府审议通过了《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桓政〔2024〕28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桓仁县安委会办公室组成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7月14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桓仁满族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雅河乡政府、县纪委监委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桓仁县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2024年8月2日在桓仁县政府信息网上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7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李*明,作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但鉴于其本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主要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人)

1、张*良,作为河北金时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张*良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王*兵,作为河北金时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班长,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王*兵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董*海,作为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董*海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吴*亮,作为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吴*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马*军,作为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马*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史*坤,作为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尘维修现场的监督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史*坤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河北金时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河北金时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四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已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企业正在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前不得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目前本溪甬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处于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状态,未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前不得进行生产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