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0-00587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成文日期: | 2020-08-0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发〔2020〕11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本政发〔2015〕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继续深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由县政府向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和街道办延伸。2020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重点涉法、执法部门完成聘请法律顾问工作。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
县政府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从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源库中推荐优秀律师,报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聘用;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和街道办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聘任县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也可以从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源库中聘用,也可选聘单位内部从事法律事务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兼任本单位法律顾问。
聘用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双方权利义务、工作报酬、解除聘用条件、违约责任等。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可连续聘任。本意见实施前,各有关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的,可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待聘用合同期满后,应按照本意见规定聘用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任职条件、职责及权利与义务
(一)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2. 依法取得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领域的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三年以上;
3. 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 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职责
1. 为聘任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 参与聘任单位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3. 参与聘任单位重大、疑难信访等案件的研究讨论;
4. 协助聘任单位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5. 受聘任单位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6. 协助聘任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7. 办理聘任单位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1)应邀列席聘任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2)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聘任单位有关文件和资料;
(3)聘任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4)根据聘任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合理报酬;
(5)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2. 义务
(1)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4)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
(5)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聘任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法律顾问制度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在聘任后30日内将聘任合同文本复印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管理,发挥作用。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配套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重大事件方面,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与参谋作用,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不断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