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19-01240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02-08-22 成文日期: 2002-08-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桓政发[2002]52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8-22 14:00:22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即对本乡镇内村级财务收支既代管帐又代管钱)工作,根据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县范围内村级(含各居民组)财务均实行乡镇“双代管”,实行“双代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各乡镇“双代管”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双代办”)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实行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就是乡镇政府按照有关的法规和制度,设立“双代办”,使村级集体资金在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下规范运行,从根本上解决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第四条  实行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要坚持“六不变”和“三不准”原则。“六不变”原则,即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内容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和村民代表决定权不变。“三不准”原则,即各乡镇对村集体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和不准拆借。

第五条  各乡镇实行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设立“双代办”,由经管站长任“双代办”主任,负责对各村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帐前审计。“双代办”设会计员1—4名,设现金出纳员1名,审计员、会计员、现金出纳员三者不得兼任。

第六条 “双代办”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原村会计中择优聘用,也可以从乡镇机关干部中调剂,在保证“双代办”的正常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其资金来源由各乡镇酌定。

第七条  实行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以后,各村不设会计和现金出纳员,只设报帐员1名。

第八条  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理财的原则。各村要建立以其班子成员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同时要成立办事公道、正派、原则性强的村务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组由3—5人组成。村务监督小组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行使对村级财务的监督职能,不能越权直接管理。

第九条  各村要在每年年初切合实际地认真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张榜公布,全面实施。全年的收支预算要分解到月,经管站据此考核各村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双代办”据此核定各村的备用金。

第十条  各村预算外的收支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方案,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村务监督小组盖章,报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具体业务。

第十一条  实行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后,各村设《现金备查帐》、《银行存款备查帐》、《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明细备查帐》和《内部往来明细备查帐》,由村报帐员负责保管和登记。“双代办”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并按村重新分设帐户、总帐和明细帐,由“双代办”会计员负责登记;设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双代办”现金出纳员负责登记。

第十二条  各村日常发生的现金收入和票据,村报帐员必须在3日内一并交到“双代办”,由“双代办”出纳员会同其存入相应的开户行。各项支出不准直接冲减收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入帐或坐收坐支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后,各村的零星开支一律实行备用金制度。“双代办”要根据各村的实际需要,核定各村10天内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对于交通不便的村的备用金最多不得超过15天内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第十四条  收付款凭证的填制

㈠  集中收取本村农户的有关款项时,由“双代办”会计员到各村会同村报帐员办理收款,同时村报帐员要及时登记内部往来明细备查帐。

㈡  村报帐员支付现金时,以收款单位的正式收款凭证为记帐依据。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的存取

㈠ “双代办”出纳员收到各村按时上交的现金和收款收据时,与村报帐员办理现金收付手续。并一同到开户行办理存款手续。盖有开户行印章的缴款单由出纳员作为记帐依据。

㈡  从银行支取现金时,首先由村报帐员携带村法人名章和支取项目审批单到“双代办”,由出纳员填制现金支票,会计员加盖财会专用章,出纳员与报帐员一并到开户行办理取款手续。支票根和支取项目审批单作为“双代办”现金出纳员的记帐依据。

第十六条  每月末,村报帐员要将本月经过帐前审计的全部收支凭证同现金单据交接单移交给“双代办”现金出纳员,由其整理登记《现金日记帐》后移交给“双代办”会计员,会计员据此进行帐务处理,登记帐簿。

第十七条  各村每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有经手人、村报帐员和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月末由报帐员整理好收支凭证,提交村务监督小组审查,加盖财务专用章。经管站长对以上各章不全的付款凭证不予帐前审计。

第十八条  每月25日为“双代办”集体办公日,由“双代办”主任及工作人员对各村上月的原始凭证逐笔进行帐前审计,对合格的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否则不予上帐核销。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把审计关。“双代办”现金出纳员和会计员接到手续齐全的合格原始凭证后,要及时上帐结帐。会计员必须于每月10日前提供分管各村上月的财务收支会计资料,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填制由“双代办”统一印制的收支公开榜,由报帐员回村按季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双代办”要将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按季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年末向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报送各种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各村报帐员要实行聘任制,基本条件是:年龄原则上控制在50周岁以下,年富力强,有实践经验,勤政廉洁,遵纪守法,应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和县农村经济发展局颁发的上岗证。

第二十一条  各村的报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如确需调换须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的报帐员。

第二十二条  村报帐员履行的职责:

㈠  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㈡  参加本村财务计划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㈢  检查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事项;

㈣  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

㈤  及时向乡镇经管部门反映违反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㈥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考核;

㈦  及时填制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报表;

㈧  整理原始凭证,保管并登记《现金备查帐》、《银行存款备查帐》、《固定资产和库存物资明细备查帐》和《内部往来明细备查帐》,按时向乡镇经管站报送审原始凭证;

㈨  负责向村民代表通告财务状况,根据统管帐内容定期搞好财务公开,妥善完整地保管好各种会计档案;

㈩  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二十三条  “双代办”要按年度将各村的帐据等财务资料全部送回各村,由村报帐员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双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决做到“十不准”,即不准挪用、侵占、拆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不准挥霍浪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不准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不准无计划开支,不准借款或抬款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不准多头审批,不准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不准向村民公布虚假的财务帐目,不准擅自发包、变卖、出借村集体各项资产,不准非法向农民集资、摊派、罚款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遵守“三不准”原则,如发生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行为,县相关部门将严肃追究该乡镇主要领导责任。各乡镇“双代办”工作人员如不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违反财经纪律,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要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予以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