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1185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7-12-28 | 成文日期: | 2007-12-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发〔2007〕67号 | |
关键词: |
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当前已进入冬季,气候寒冷干燥,雾雪天气增多,是消防、交通等各类事故易发时期,必须高度重视,警钟长鸣,严加防范。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全县安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把做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的关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平安。
二、加强宣传,营造强大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县政府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桓仁县报》上开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专栏,在桓仁电视台开设“安全警钟长鸣”专题节目。各新闻媒体要搞好采编和录制工作,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激励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风险意识
根据《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除对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外,还要将冶炼、建材等其他行业企业纳入风险抵押金考核范围。要把风险抵押金的一部分作为安全生产奖罚资金,用经济激励和制约手段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加大“三同时”审查验收力度,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本政传〔2007〕16号)文件精神,自《安全生产法》颁布以来(2002年7月1日以后),对存在危险因素的新、改、扩建项目,要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三同时”现状评价,凡未经现状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对今后新上项目要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五、统一行动、各负其责,深入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各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航运、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建设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和锅炉压力容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民爆器材、地表工厂等生产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 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是确保批准生产的煤矿实现安全生产。要向煤矿派驻安全监管人员。
3.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危险物品运输经营及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整治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机动车超速和无证驾驶。
4. 县消防大队负责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公共聚集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消防隐患部位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5.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液化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抓好液化气的管理。
6. 县交通局负责客运企业、公路设施、公路建设工程和水上交通运输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重点抓好水上封冻前和解冻后的安全管理及公路防滑工作。
7.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决不允许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8. 县卫生局负责医院和食品市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9.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小水库、小水电站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0.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11.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校舍、校车及周边环境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2. 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农机车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3.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旅游单位、风景区及配套设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抓好春季旅游旺季到来前的专项整治工作。
14. 桓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特别注意电力设施、高压线路与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距离。
六、加大督查力度,坚决从重处罚不安全行为
从现在起至明年3月31日,县政府将组织县安监局、公安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今冬明春的安全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因排查不细导致事故隐患漏查的,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及时,以及未进行整改治理的,一经发现,除追究领导责任外,要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一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