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1134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0-11-18 | 成文日期: | 2010-11-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发〔2010〕27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冬季除运雪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季除运雪资金,是指我县城区内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企业、学校、医院、个体工商户等按照标准缴纳的冬季除运雪以费代工资金。
第三条 除运雪资金收取方法:
(1)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代扣;
(2)县直各部门所属基层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代收;
(3)垂直管理单位由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代收;
(4)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局代收。
第四条 除运雪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五条 除运雪资金主要用于除运雪责任单位(市政管理所、环卫所、泡子沿城建所)除运雪所需费用,包括除运雪设备折旧费、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除运雪人工、管理、除雪剂等费用,以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为旧居民小区除运雪补贴的资金。
第六条 除运雪资金由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存入县财政核算中心设立的“除运雪资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报帐式管理。
第七条 除运雪资金使用时由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县财政核算中心把关,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县审计局每年要定期对除运雪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当年的除运雪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除运雪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