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19-01134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0-11-18 成文日期: 2010-11-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桓政发〔2010〕27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18 09:00:50 【字体: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冬季除运雪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冬季除运雪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冬季除运雪资金,是指我县城区内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企业、学校、医院、个体工商户等按照标准缴纳的冬季除运雪以费代工资金。

第三条  除运雪资金收取方法:

(1)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代扣;

(2)县直各部门所属基层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代收;

(3)垂直管理单位由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代收;

(4)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局代收。

第四条 除运雪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五条 除运雪资金主要用于除运雪责任单位(市政管理所、环卫所、泡子沿城建所)除运雪所需费用,包括除运雪设备折旧费、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除运雪人工、管理、除雪剂等费用,以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为旧居民小区除运雪补贴的资金。

第六条 除运雪资金由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统一接收,存入县财政核算中心设立的“除运雪资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报帐式管理。

第七条  除运雪资金使用时由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县财政核算中心把关,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县审计局每年要定期对除运雪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当年的除运雪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除运雪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