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1113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4-15 | 成文日期: | 2011-04-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发〔2011〕19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县政府决定对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管护力度
1. 林业部门要在各村、林场明显位置设立封山禁牧标志牌,并注明封山禁牧的范围、地块、面积和管护责任人。
2. 对封山禁牧地段,要落实专职护林员管护,划定责任区域进行巡逻检查,出现林地内放牧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站查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
1. 全县封山禁牧工作由林业部门具体负责,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检查监督和执法工作。对管护责任区内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放牧行为,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程序解聘护林员;对违反规定放牧者,要按照《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严厉打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要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乡镇绩效考评体系,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乡镇政府和国有林场要制定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
1.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封山禁牧对保护森林、改善生态的重大作用和意义;要将《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文本及时送到全县牛羊养殖户手中,并进行深入宣传和细致讲解。
2. 林业部门要组织林业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及全体护林员学习《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提高行政管理和执法水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