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1094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8-14 | 成文日期: | 2012-08-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发〔2012〕27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
(2011-2015年)
为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十二五”水利改革发展目标,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2011-2015)》、《本溪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措施,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工程和技术手段,健全法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加大投入,强化保障,调动一切社会因素和力量,扎实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全面保护,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水资源监测计量等基础建设得到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
1.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河道外)控制在13909万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13193万立方米、地下水516万立方米、非常规水源200万立方米(非限制性指标);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52万立方米。
2.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到2015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照2010年价格计算)用水量下降到48立方米,比2010年的116立方米下降59%;全县万元工业增加值(按照2010年价格计算)用水量下降到17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19%,全县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全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20%以下,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以上,全县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以上。
3.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到2015年,全县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高锰酸盐指数或COD、氨氮,下同)达标率达到100%,其中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建立和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三)从严控制用水增量
严格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农业用水除《全国千亿斤粮食增产规划》和6.5万亩滴灌节水农业工程新增用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用水指标;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取水,新增工业用水依据用水效率、入河排污量和用水增量管理严格审批;加强生活用水的节约和管理。
(四)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未开展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取用水,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从宏观层面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五)实行取水许可限批
在用水总量控制基础上,建立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实行取水许可限批和禁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取水。
(六)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与管理
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序征缴,确保应收尽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费,禁止侵占、截流、挪用水资源费等违法行为,确保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严格执行省政府下达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七)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从2011年开始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行动,在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源外,已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关闭。
三、建立和完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八)完善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下达、节水水平评价等工作环节的用水定额管理,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严格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健全用水计划指标管理和调整机制,加强计划用水管理。
(九)严格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节水管理,强化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十)加强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和节水工程建设
按照国家“百千千”监控工程实施计划和标准,选择20户取用水较大用户,安装取用水监测装置,加强取用水单位节水管理。“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2项矿井水再利用工程,实施7项农业节水重点工程;全县更新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117公里。
四、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十一)严格入河排污总量控制
规范水域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调整、通报等程序和要求,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对污染物入河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规范水功能区监测、通报、监督管理,建立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超标预警制度。
(十二)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管
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限制排污总量要求,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
(十三)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制度
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标准,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以水质水量保证为重点,加强监控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管理制度,逐步建成“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2012年起,对列入国家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逐步推广到其他饮用水水源。
(十四)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强化政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采取用水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综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安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自2012年起,省政府将对本溪境内的桓仁、凤鸣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对象为市政府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对限制纳污制度实施方案各类水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对象为各类水功能区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业发展政策,促进水源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发展不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绿色环保农业项目,允许从事合理规模的养殖、旅游等活动;在准保护区内,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不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建设项目,允许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采选矿项目,但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省的排放标准,排放量不得超过水域纳污能力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
(十五)加强突发性水污染应急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落实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水污染预警预报水平,提高应对水污染事件快速处置能力,确保第一时间处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的突发性污染事故。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十六)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保证全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目标的完成。
(十七)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县政府对县直有关部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采用“十二五”期末总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统计与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县直有关部门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县政府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县直有关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和水利改革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强化考核结果使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奖优惩劣、干部政绩考核、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
六、加强水资源监测计量能力建设
(十八)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
抓紧落实全县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自2012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相适应的重要取用水户和主要水功能区监控体系,基本建成二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考核提供技术实质性的支撑。
(十九)加强取用水计量安装和监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取用水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已有取用水户要逐一排查,重点排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与完好程度。对未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取用水户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用水数据资料的,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收水资源费。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强化措施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强化责任与考核,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协调配合机制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落实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职能转变的中心工作来抓,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城建、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措施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措施和投入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
(二十二)推进依法管水
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等水行政审批制度。依法规范建设项目涉水行政审批职能,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确认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批准的涉水行政审批要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件、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意见。规范建设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十三)加大水资源管理投入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投入,重点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与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节水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实施、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行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等工作。加大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对保护区内绿色环保农业发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人畜粪便和垃圾集中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优先规划安排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十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资源管理工作
加大力度宣传县情水情,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资源管理。把水情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继续开展好“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及时跟踪报道落实情况,宣传先进,曝光反面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