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0766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桓仁二棚甸子镇云喜养殖场的决定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成文日期: | 2019-10-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发〔2019〕14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桓仁二棚甸子镇云喜养殖场的决定
桓仁二棚甸子镇云喜养殖场:
你场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二棚甸子镇四道岭子村二组,未办理环保手续,并处于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的规定,县政府决定,责令你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关闭桓仁二棚甸子镇云喜养殖场。
你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桓仁二棚甸子镇云喜养殖场的决定 》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