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8-00147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桓仁浑江船舶修造厂的决定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1-02 | 成文日期: | 2018-11-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发〔2018〕12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桓仁浑江船舶修造厂的决定
桓仁浑江船舶修造厂:
你厂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曲柳川村3组,处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县政府决定,责令你厂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日内关闭桓仁浑江船舶修造厂。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