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0-25 | 成文日期: | 2017-10-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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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桓政发〔2017〕27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精神,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桓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7〕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县政府所属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坚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分类处理,责任上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逐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县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须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制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制定,或调整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制定。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予以公开。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无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自查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存量文件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其中,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后报政府审定;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自查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暴露集中、影响较大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和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政策制定机关配合)
(二)实施审查前置制度。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或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制定实施。(责任部门:政策制定机关)
(三)制定工作方案。政策制定机关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政策审查、清理废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程序和方法,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服务业办、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制定的政策措施,各乡镇、各县直部门要定期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具备条件的,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责任部门:县物价局、政策制定机关)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政府建立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县物价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服务业办、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受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以及我县企业在外地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举报诉求;组织实施全县性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培训、督导、检查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物价局局长兼任。(责任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做好宣传培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主要媒体进行集中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服务业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社局)
(三)加强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应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部门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制定政策措施的,以及不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任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