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一级区片土地和房屋征收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8-11 成文日期: 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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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一级区片土地和房屋征收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1 09:37:42 【字体: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一级区片土地和房屋征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一级区片土地和房屋征收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规定》(桓政发〔2009〕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平等协商、委托评估和依法裁决的办法,确定具体补偿价格和补助方式,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区域范围
      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一级区片起点为黄河大街和滨江大街交汇处,沿黄河大街至清华路至正在规划的浑江大街,沿正在规划的浑江大街向南至黄河大街至天山路至滨江大街,沿滨江大街至起点所封闭的范围。
      四、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一级区片内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
      五、补偿标准
      (一) 土地补偿标准
      7.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万元/亩。
      (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本区域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一。
      1. 产权调换。
      有照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就地或就近区域住宅商品楼二、三、四楼层置换与原房照面积相等的住宅房屋。如选其他楼层住宅房屋,按所选楼层价格,互找差价,多退少补。被征收人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号和楼层,超过原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有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住宅楼计划价格:二、三、四楼为3000元/平方米,一、五楼为2700元/平方米,六楼为2500元/平方米。
      有照房屋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可在就地或就近区域住宅商品楼二、三、四楼层置换,置换标准如下:
      (1)主干道临街的,按房屋产权面积的1.5倍给予置换。
      (2)次干道临街的,按房屋产权面积的1.3倍给予置换。
      (3)巷道不临街的,按房屋产权面积的1.1倍给予置换。
      2. 货币补偿。
      有照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3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有照房屋用于经营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1)主干道临街的,按房屋产权面积的1.5倍补偿,即4500元/平方米。
      (2)次干道临街的,按房屋产权面积的1.3倍补偿,即3900元/平方米。
      (3)巷道不临街的,按房屋产权面积的1.1倍补偿,即3300元/平方米。
      (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桓政发〔2011〕11号文件执行。其中,临时建筑房屋用于经营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1)主干道临街的,有照临时建筑房屋按产权面积的1.5倍补偿,即600元/平方米;无照临时建筑房屋按实际面积的1.5倍补偿,即300元/平方米。
      (2)次干道临街的,有照临时建筑房屋按产权面积的1.3倍补偿,即520元/平方米;无照临时建筑房屋按实际面积的1.3倍补偿,即260元/平方米。
      (3)巷道不临街的,有照临时建筑房屋按产权面积的1.1倍补偿,即440元/平方米;无照临时建筑房屋按实际面积的1.1倍补偿,即220元/平方米。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
      1. 搬迁费、误工费:400元/户。
      2. 闭路电视迁移费:150元/台。
      3. 电话迁移费:100元/部。
      4. 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算,直至回迁为止,每月补助数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支付。
      5. 停业损失费:采取以下两种补助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一。
      (1)按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2)由具有资质等级的评估单位依据被征收人纳税情况评估确定。
      六、奖励政策
      (一) 对被征收土地的失地农户(以户为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占原在册土地面积的50%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可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二) 有照房屋实行货币安置补偿,在征收起始日一个月内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人的,按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奖励750元;两个月内交付征收人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三) 有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在征收起始日一个月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征收人的,按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奖励950元;两个月内交付征收人的,每平方米奖励6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四) 征收期限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在征收起始日一个月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予以10000元/亩(每亩按666.7平方米计算)的奖励,在征收起始日两个月内签订协议并交付土地的予以5000元/亩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 征收房屋不足40平方米(必须是一户一照)的,回迁时征收人给予补足40平方米的奖励。
      七、实施办法及规定
      (一) 集体土地征收
      1. 经县政府批准,由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土地收储中心等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2.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土地征收单位与村组统一结算。村组负责核定农民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补偿金额及被征地农户名单。
      3. 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征收人与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
      (二) 国有土地收回
      国有土地收回由县政府责成国土资源管理局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明确拟收回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办理安置补偿事宜的期限、地点等事项,并负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工作。
      (三)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1. 有照房屋征收安置坚持就地就近建设安置用房,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原则,鼓励被征收户在就近就地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以达到被征收人的居住面积不降低,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的目的。
      2. 凡是房屋发生交易的,须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方能办理征收安置补偿。
      3. 凡是房屋用于抵押的,必须由抵押人、抵押权人、被征收人持相关手续,同时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四) 提交证件
      根据土地和房屋征收需要,被征收人应提交以下相应证件:
      1. 房屋产权证原件;
      2. 土地使用证原件;
      3. 临建证原件;
      4.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经营用房需提交经过2010年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争议解决办法
      (一) 房屋产权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确定为准。
      (二) 建筑性质有争议的,以城建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三)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资质等级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特殊种类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地上附着物,征收双方当事人按市场价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依法申请履行评估程序。
      (四)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六) 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其残值归征收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