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2-00388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至集安高速公路本溪至桓仁(辽吉界)段(桓仁县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4-28 成文日期: 2022-04-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桓政发〔2022〕4号
关键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至集安高速公路本溪至桓仁(辽吉界)段(桓仁县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8 14:30:27 【字体:

桓政发〔2022〕4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至集安高速公路本溪至桓仁(辽吉界)段(桓仁县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本溪至集安高速公路本溪至桓仁(辽吉界)段(桓仁县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至集安高速公路本溪至桓仁(辽吉界)段(桓仁县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本溪至集安高速公路本溪至桓仁(辽吉界)段(桓仁县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1号),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辽政〔2015〕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一)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切实保障被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严格执行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土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的原则;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原则。

(三)坚持和谐稳定原则,认真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耐心做好各种政策解释,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保证工程建设和谐稳定。

    二、相关规定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凡是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下)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有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建房屋的和在封区期间突击违章建房的,都不予补偿安置。

(二)对于达成补偿协议的,动迁实施部门将动迁补偿款给付到位后,动迁户应在限定期限内,将房屋及所有地上(下)附着物自行拆除,拆除人必须保证安全,发生安全事故及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拆除人自行负责,其残值以料抵工,归动迁户;逾期未拆除的,视为放弃,依法强制拆除,其残值作价,以料抵工。

(三)土地性质、建筑性质或权属有争议的,以涉关乡镇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能确定为准。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期限交付土地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限期交付土地规定的期限内不交付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中未涵盖事项,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定后,作为补偿的依据。   

    三、征地动迁范围

征地范围以辽宁经纬测绘规划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路用地图表为准。

八里甸子镇:马鹿泡村、柞木台子村、八里甸子村、川头村

华来镇:大恩堡村、柳林子村、冯家堡子村、果松川村、二户来村、光复村

雅河乡:雅河村、荒甸村、董船营村、湾湾川村

二棚甸子镇:鸡冠砬子村、二棚甸子村

    沙尖子镇:影壁山村

    五里甸子镇:三架窝棚村、桦树甸子村

    四、工作职责

征地动迁责任主体: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动迁工作实施主体:八里甸子镇人民政府、华来镇人民政府、雅河乡人民政府、二棚甸子镇人民政府、沙尖子镇人民政府、五里甸子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是实施征地动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负总责。县政府委托涉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地动迁补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负责。

    五、征地动迁安置办法

(一)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二)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果树、林木补偿等归权属人。

(三)控制红线内农户动迁安置费每户补偿0.6万元(含搬迁、租房及配套设施费)。村集中安置农户的,安置费中的0.2万元由村集中使用,0.4万元由动迁户用于租房、搬迁等费用,农户原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归原村组集体所有;个别散户自行建房的,安置费0.6万元全部给付农户,其它涉及建房、租房、搬迁等相关费用由农户自行解决。需要村组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归原村组集体所有;无需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可享受异地安置补助费1.8万元、安置费0.6万元、城镇建设配套费1万元、动迁户进电配套费1万元及原农户宅基地土地补偿费用。凡在制定时间内签订动迁补偿协议,积极实施拆迁、满足施工需求的,每户追加奖励安置费0.2万元。

(四)城镇建设配套费:每处15万元(每个自然村集中安置15户以上,由县政府集中使用,不发到户)。

(五)动迁户进电配套费:每户1万元(由县政府集中使用,不发到户)。

    六、征收土地费用

(一)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0〕31号),桓仁县Ⅱ等别标准地价为3万元/亩、Ⅱ等别基本农田地价为3.15万元/亩;征收林地、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林地1.0,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政办发〔2020〕31号标准执行,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据实补偿,旱田1200元/亩、水田1500元/亩、菜田2000元/亩。

    七、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关于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要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

(一)动迁户宅基地安置。若货币安置有困难必须进行宅基地集中或分散安置,则由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解决。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不予安置宅基地。

    (二)社会保障安置。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符合《关于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社会保障安置。

    八、房屋及地上(下)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动迁确认。在征迁范围内,被动迁人必须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该地区相应户口。对持有一个房产证,而与该房产证相对应的房屋住户有多个户口的,按一户补偿;对持有多个房产证,与各房产证相对应的房屋有一个户口的,按一户补偿;同一户口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应单独分户而未办理分户手续的,经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分户并取得宅基地后,可按分户后的户数享受宅基地安置;对夫妻持有农业和非农两个户口的,按一户补偿。是否按非农户或农户补偿,可由被动迁人自行选择,若选择按非农户补偿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照住房房证面积参考动迁乡镇商品房价格给予补偿,其他附属物不予补偿,不享受任何安置费,但可享受追加奖励安置费0.2万元政策;对在征地动迁范围内借、租房屋居住,无本地户口和土地的住户不予补偿,并根据限定时间自行迁出。

(二)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登记为准;产权档案未登记用途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农户房屋动迁补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若有偏差,以实测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经乡镇、村房屋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农户生活居住房,可参照执行,以实测面积为准;地上(下)附着物以实测数据为准。

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种类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捣(预)制砖砼房、砖瓦房

平方米

1800—2000

含装修费

平草房(含石头房、土坯房)

平方米

1300

含装修费

砖石瓦无照房、看护房(具备居住条件)

平方米

1000

含装修费

砖瓦结构部分倒塌或无完整门窗,有房证,无人居住

平方米

500

不具备居住条件

活动房、彩钢房

平方米

300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规格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仓房

砖石结构

360


简易

180


2

偏夏

200


3

玉米仓

木制玉米仓

100


铁制玉米仓

500

迁移费

砖(石)结构,起脊,上瓦盖

200


4

阳光房

220


5

棚类

方钢、彩瓦结构一般棚

100


木、石瓦结构一般棚,钢架塑料临时越冬保温棚

60


6

厕所

砖石,上盖

300

含化粪池

简易厕所

200


环保厕所

1200


7

化粪池

150

永久性

8

蓄水池

180

水泥\砌筑

9

沼气池

1800


10

禽舍

猪圈

180

砖石墙,带盖

牛马羊圈、棚

200

砖石结构,带盖

鸡、兔、狗窝,棚笼

150

砖、石结构

200

简易

11

蔬菜大棚

温室大棚

150

砖石砌筑,有取暖设施

钢架

50


竹、木架

30


12

窖类(含菜窖、地窖、青储窖等)

150

永久性砌筑(含捣制)

13

围墙

砖墙、砖石墙

280


石墙

260


泥土墙,干石墙

150


14

绿篱

m

150

水蜡、榆树

15

栅栏、格栅

铁线、木制

m

30


塑钢、铁艺

m

150

含砼基座

16

铁丝网

m

5


17

大门垛、梁、盖

1200


18

大门

木质、简易

200

含拆卸、搬迁费

铁质、铁艺

500

含拆卸、搬迁费

19

井类

饮水井、手压井、电机井

5000

含(泵)水设备

灌溉大井、抗旱大井、排灌水井

10000

含排灌设备

下水井

500


20

自来水

300


21

坟地

坟墓

3000


土地庙、坟碑、石狮子

1000


22

有线电视迁移

300


23

电话迁移

200


24

砖、水泥、沥青等院面

50

含水泥板

25

水泥平台、台阶

350


26

供暖锅炉

1000

含管道迁移

27

柴禾垛

8

搬迁费

28

水泥柱

50

含种植园水泥桩

29

塑钢、断桥、铝合金门斗

280


30

农村经销店、养殖企业

10000

停业损失

31

修理点动力电

3000

搬迁费

32

蜂桶、箱

150

搬迁费

33

鱼塘

15


    九、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文件标准为依据,由于该补偿标准是区间值,需对征占用林地上不同树龄林木的补偿金额进行计算。

计算方式:1.树龄年限边值的补偿金额,按补偿标准两边极值对应的金额进行补偿;2.树龄区间不同树龄补偿金额,按平均值递增计算;3.一般林木,零星树木、干鲜果树、苗木按此同样方法计算;4.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取整数。

(一)一般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是指集中成片的林木,正产栽植(生长)在林地上的树木。补偿标准依据树种和林龄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依据种植面积、生长情况和补偿标准等确定。

补偿类别

单位

树龄(年)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杨、柳、榆、槐等速生树种

1—4

800—1800


5—8

2050—2900

9—12

3200—3900

13—20

4100—800

21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1800

柞树、花曲柳、水曲柳、黄菠萝、胡桃楸等珍贵硬阔叶树种

1—10

1200—2200


11—20

2300—3650

21—30

3850—5350

31—40

5580—7100

41—50

7250—8980

51—60

9180—10800

61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5500

椴树、桦树、山杨赤杨等软阔树种

1—10

1100—2100


11—20

2200—3700

21—40

3900—7700

41—50

7950—9550

51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4500

红皮云杉、沙松冷杉等云冷杉树种

1—10

1100—2100


11—20

2250—3600

21—30

3900—6600

31—40

6900—9600

41—50

9950—13100

51—60

13450—16600


61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7500

油松、赤松、黑松、樟子松类树种

1—10

1100—2100


11—20

2200—5800

21—30

6200—9500

31—40

9900—13500

41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6500


红  松

1—7

1200—1900


8—20

2350—6350

21—40

6750—14150

41—50

14610—18150

51—60

18620—21550

61—70

21950—24850

71—80

25250—27950

81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12000

落叶松

1—10

1200—2100


11—20

2500—5200

21—30

5650—8800

31—40

9200—12600

41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4500


银杏、紫杉、玉兰、法桐、日本厚朴、美国红枫等珍贵绿化树种

1—3

3000—5000


4—15

7000—24000

16—25

28000—56000

26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65000

其他绿化类乔木树种

1—3

2000—3000


4—15

4000—10000

16—25

12000—20000

26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30000

酸枣、沙棘等经济类灌木树种

覆盖率10—30%

平均每亩补偿600


覆盖率30%—50%

平均每亩补偿1200

覆盖率51%—70%

平均每亩补偿1900

覆盖率71%—90%

平均每亩补偿2500

覆盖率91%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3200

紫穗槐、胡枝子、荆条等一般灌木树种及柞蚕场

覆盖率10—30%

平均每亩补偿600


覆盖率30%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1200


柞蚕场


平均每墩补偿20

柞蚕场指进行过根刈或中刈的柞树

(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零星树木是指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栽植的林木及路旁、渠旁等零散树木。补偿标准依据单株树种及胸径等因素确定。面积较大,超出正常密度(每亩111株),按照面积或正常密度保留株数补偿。

补偿类别

单位

胸径(厘米)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杨、柳、榆、槐等普通树种

5以下

10—25


5.1-10

30—80

10.1-15

90—140

15.1-20

160—220

20.1以上

平均每株补偿120


银杏、紫杉、法桐、玉兰等珍贵树种

3以下

10—30


3.1—10

40—400

10.1—20

450—1500

20.1—30

1700—4000

30.1以上

平均每株补偿4500

红松、落叶松、油松、云杉、冷杉、侧柏、圆柏、杜松等松柏类树种

10以下

10—70


10.1—20

90—200

20.1—30

220—350

30.1—40

380—600

40.1以上

平均每株补偿450

柞树、水曲柳、椴树、桦树、槭树等阔叶树种

3以下

10—20


3.1—10

30—100

10.1—20

120—210

20.1—40

250—450


40.1—50

490—550

50.1以上

平均每株补偿450

丁香、锦带、黄杨、连翘、水蜡等花灌木树种

冠径20以下的

平均每墩补偿10


冠径20—100

15—80

冠径大于100

平均每墩150

沙棘、紫穗槐等灌木树种

冠径20以下的

平均每墩补偿10


冠径20—100

15—40

冠径100以上

平均每墩补偿60

(三)干鲜果树补偿标准

干鲜果树是指能提供可食用的果实、种子的树木。补偿标准依据单株树种和树龄等因素确定。但超出正常密度,可以按照正常密度保留株数或面积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应按相应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

补偿类别

单位

树龄(年)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苹果树(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1—3

20—80

培育期

4—6

130—310

初果期

7—25

390—1450

盛果期

26以上

每株补偿1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500

衰果期

梨树、南果梨树等(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1—3

20—80

培育期

4—6

130—310

初果期

7—50

390—1450

盛果期

51以上

每株补偿1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500

衰果期

大樱桃树(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1—2

50—120

培育期

3—5

150—900

初果期

6—20

1050—2100

盛果期

21以上

每株补偿18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600

衰果期

核桃、板栗树(每亩最多按75株计算)

1—3

20—35

培育期

4—8

50—210

初果期

9—25

270—850

盛果期

26—50

1010—1450

盛果期

51以上

每株补偿1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400

衰果期

桃、杏、李子树等(每亩最多按83株计算)

1—3

20—50

培育期

4—6

80—210

初果期

7—20

280—650

盛果期

21以上

每株补偿500,每年递减10%,最低至300

衰果期

枣树(每亩最多按83株计算)

1—3

20—35

培育期

4—8

55—210

初果期

9—30

290—1050

盛果期

31以上

每株补偿8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300

衰果期

蓝莓树(每亩最多按440株计算)

株(墩)

1—2

10—40

培育期

3—6

60—90

初果期

7—25

110—500

盛果期

26以上

每株补偿35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80

衰果期

葡萄(亩栽334—667株单株价格减半,亩栽数超出667株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1—2

30—50

培育期

3—20

80—360

盛果期

21以上

每株补偿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60

衰果期

杂果树           (海棠、山楂树、山定子、桑树等,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1—3

10—20

培育期

4—6

30—100

初果期

7—25

150—400

盛果期

26以上

每株补偿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80

衰果期

杂交榛子树等(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株(墩)

1—3

20—50

培育期

4—8

80—210

初果期

9—20

290—650

盛果期

21以上

每株补偿5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80

衰果期

平榛子、毛樱桃树等


5—20

未结果


30—40

结果

(四)苗木补偿标准

苗木是指在苗圃中培育的树苗。苗圃是指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圃地。林农自用育苗可经双方约定或相关专家评估确认。补偿标准依据树种及苗龄等因素确认,补偿金依据种植面积、生长情况和补偿标准等确定。

补偿类别

单位

苗龄(年)

补偿标准 (元)

说明

落叶松苗木

1

9000—12000


2

12000—15000

红松苗木

1—3

15000—21000


4—5

30000—40000

油松、樟子松等针叶树苗木

1—2

9000—15000


3—4

18000—25000

椴树、胡桃楸等树种苗木

1—2

12000—15000


3—4

18000——30000

杨树、刺槐等速生树种苗木

1

5000—8000


2

8000—12000

银杏、紫杉、法桐、厚朴等珍贵绿化苗木

1—3

13000—21000


4—7

30000—40000

8以上

45000—60000

栾树、枫树、皂角等一般绿化苗木

1—3

11000—15000


4—7

17000—25000

8以上

27000—35000

苹果、梨树、枣树、板栗等果树苗木

砧木

5000—8000


半成品

12000—16000

成品

20000—26000

桃、杏、李树等果树苗木

砧木

5000—8000


半成品

12000—13000

成品

15000—21000


葡萄树苗木(育苗株树上限为2.5万株/亩)

砧木

5000—8000


半成品

12000—19000

成品

21000—31000

灌木类苗木


2000—8000


(五)特种用途林、风景名胜区树木补偿标准

按树木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或由双方约定。

(六)国家保护树种补偿标准

按照相应补偿标准的上限执行。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

应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辽财非〔2016〕191号)文件要求执行。

十、药材类补偿标准

类    型

生长期

补偿标准

备注

药材(黄芪、细辛、桔梗、防风、龙胆草、穿龙骨、贝母、沙参、黑果花楸、枪头菜、枸杞、旱三七等)

不计年

10000元/亩

规模或成片种植

黄精、白鲜皮

不计年

30000元/亩

规模或成片种植

枸杞子、旱三七、花椒、明开夜合(散生)

不计年

5元/株


何首乌(散生)

不计年

10元/株


五味子(散生)

1—3年

5元/株


4年及4年以上

8元/株


类    型

生长期

补偿标准

备注

五味子(成片)

1—3年

30000元/亩


4年及4年以上

55000元/亩


人参、沙参、党参等(散生)

不计年

15元/株


普通园子参、西洋参

不计年

10000元/亩

普通园子参及长脖园子参每亩低于12000株的按比例减少补偿额度,超过12000株的按本标准执行,不予增加;林下参以及移山参5年生以上、每亩低于2000株的,按比例减少补偿额度,超过2000株的按本标准执行,不予增加。

长脖园子参、移山参

参照林下参相同参龄单价的30%计算

林下参

1—3年

20000元/亩

4—5年

30000元/亩

6—7年

35000元/亩

8—10年

40000元/亩

11—14年

50000元/亩

15年及15年以上

30000元/亩

    十一、山野菜补偿标准

刺嫩芽(散生)

1—3年

3元/年、株


4年及4年以上

5元/年、株


刺嫩芽(规模种植或成片)

1—3年

8000元/亩


4年及4年以上

15000元/亩


刺五加(散生)

1—3年

3元/年、株


4年以上

5元/年、株


刺五加(规模种植或成片)

1—3年

8000元/亩


4年及4年以上

15000元/亩


其它山野菜(成片)

不记年

10000元/亩

3000株(簇)以上/亩,每亩低于3000株(簇)的按比例减少补偿额度

    十二、林蛙补偿标准

对依法承包的,以实际被征占面积和因被征占而影响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补偿。

林蛙放养场补偿(按照影响放养面积80%计算),每亩补偿120元,放养面积按照承包合同并结合实际确定;林蛙越冬池、孵化池以繁殖场水面面积为准,每亩补偿2万元。

    十三、电力、通信、地下管线(大型管线)排迁项目

排迁工作由电力、通信、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委托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排迁设计方案,根据设计方案作出排迁预算。排迁设计方案、排迁预算由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总指挥部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由于电力、通信、地下管线排迁工程具有较强的行业特殊性和专业性,本溪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办公室全权委托产权单位负责排迁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500kv除外);县政府全面负责电力、通信、地下管线排迁工程施工协调工作。

    十四、地下管网(村供水、村供暖设施等)

由县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村集体负责迁改。

    十五、厂矿、企业动迁补偿标准

(一)企业必须按照该企业性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要件。

(二)对于沿线涉及的厂矿、养殖、种植的经济作物、餐旅服务、楼房、商店等企业及经营业户的补偿,原则上所有企业均应依法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中介机构由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从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的数据库中选取。

(三)对高速公路控制红线确定后审批的企业不予补偿。企业动迁出现争议首先确权核量,取得完整的档案资料,然后可依次采用仲裁、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四)对厂(店)宅合一的业户,按照民房标准进行补偿。

    十六、动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切实加强对动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合同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动迁工作组人员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严格履行动迁工作程序,确保动迁工作和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 严格征迁管理。沿线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动迁过程中的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要在征地动迁核量、复核、审核结束后,将所有征地动迁核实的数量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产权单位公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履行征地动迁的必要工作程序,负责落实动迁补偿听证制度,做到程序到位,工作细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档案健全,确保依法征地、动迁,保证被征地和动迁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要承担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纠纷和信访案件的处理责任,防止动迁涉及单位和居民阻碍动迁、施工现象发生。

(三) 落实补偿政策。要建立完善的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对动迁户的补偿必须保证按政策规定全额到位,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动迁资金。要严格履行动迁工作程序和补偿资金审核、审批、支付手续,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动迁补偿资金安全、合理运行。省、市、县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征地动迁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四)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监督制约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廉政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动迁补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加强动迁队伍的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及管理和监督,在保证动迁工作顺利实施的同时,杜绝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我县本溪至集安高速公路本溪至桓仁(辽吉界)段(桓仁县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实施过程中如与本县其它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