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1-01164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1-12 成文日期: 2021-11-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桓政办发〔2021〕32号
关键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2 16:50:16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货币化改革,提高城市供热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在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按照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与个人享受的采暖费补贴相适应、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谁用热、谁交费”等原则,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责任,保证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提高采暖收费率和供热质量,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范围对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标准及方法

(一)补贴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规定,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1.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正副市级143平方米;正副县处级121平方米;正副科86方米;科员和工勤人员工龄在20年以下的60平方米,20年以上的86平方米,高级技师107平方米,技师86平方米。

2.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正高级143平方米;副高级121平方米;中级107平方米;初级86平方米。

3. 法院、检察院采暖费贴标准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员额法官检察官采暖费补助标准的复函》中对应职级执行:一、二级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参照正副厅级标准执行;三、四级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参照正副处级标准执行;一级及以下等级法官、检察官参照科级和科级以下执行。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补贴住房面积标准。

(二)计算方法

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采暖费发放额度。

计算公式:年采暖费发放额(元)=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m2)×采暖费价格(元/m2)×补贴系数。

补贴系数为100%,暖费价格执行桓仁县现行价格。

(三)发放形式

职工采暖费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年采暖期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个人

四、具体规定

1.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或享受职级)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各职务职级按照管理权限以组织和人社部门备案为依据。职级公务员按所对应职务层次执行相应补贴标准。

2. 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对应住房面积标准,遇有组织、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职级标准执行。

3. 已转入社会保险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单位承担。县人社局工勤办管理的工勤人员且2021年9月30日已纳入县财政采暖费补贴范围的,按每人60平方米标准享受补贴,以后新增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享受采暖费补贴。享受财政采暖费补贴的遗属,只限配偶。死亡职工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的,采暖费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职工生前职务层次对应的补贴标准享受采暖费。不享受遗属费的死亡职工配偶,由于其所在单位困难,未从本单位领取过采暖费,并且2021年9月30日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按职工生前职务层次对应的补贴标准享受采暖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21年9月30日以后死亡,其配偶不享受遗属费的,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助范围。

4. 采暖费补贴以单位当年9月30日在编职工及离退人员人数和职务为准,10月1日以后调入人员或职务发生变化的不予补发。

5. 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五、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发放按原渠道列支。

六、其他事宜

1.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分别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部分内容的解释。

2. 本办法自2021年采暖期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3.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桓仁满族自治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