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1-01088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2-30 成文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桓政办发〔2020〕65号
关键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6:58:20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畜牧业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分级管理。在县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农业农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的应急行动,由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总指挥部实施指挥;重大(Ⅱ级)疫情的应急行动,由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实施指挥;较大(Ⅲ级)疫情的应急行动,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实施指挥;一般(Ⅳ级)疫情的应急行动,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或请求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实施指挥,并启动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 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桓仁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指导和帮助有关部门应对其他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负责小组日常工作和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结果。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记者采访,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学生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

县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民政局:负责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救灾款物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监控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坚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负责市场、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各乡镇:在县指挥部和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做好属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和认定

1.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报县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

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病料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国家公布疫情后,县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2. 应急响应

(1)组织农业农村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及时向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指令通报各有关部门。

   (6)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县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5.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及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6. 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7.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8. 县农业农村局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9.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请求市农业农村局迅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10.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终止应急建议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建议,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报县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善后处理

1. 后期评估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监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2. 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做好车辆、通信、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应急保障工作。

  七、附则

  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对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饲养场(户)、村(屯)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至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指县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的具体承担疫情控制和扑灭任务的专业疫情处置队伍。

  2. 预案的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制订,并负责解释。

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