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1-01086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2-30 成文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桓政办发〔2020〕64号
关键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6:57:37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农业灾害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农业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因遇雨灾、风灾、雹灾、冻灾等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的农业灾害是指农业部门为防止和挽救农业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灾害防止和挽救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省市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农业灾害防止和挽救实行县政府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 灾情报告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发生农业灾害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农业灾害防止和挽救应急工作。    

第八条  特大农业灾害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后3小时以内到达受灾现场,组织系统内人力、物力应急抢险救灾,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对农业防灾工作的指示,并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活动,并每隔2小时上报一次灾情。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桓仁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各乡镇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统计、评估、上报灾情。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一组织农业灾害救灾工作预案的实施,负责协调救灾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确保灾害的防止及挽救工作有序开展。       

二、迅速了解、搜集、汇总灾情,经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及时向县政府及省市农业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农业防灾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三、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农业防灾工作的指示。    

四、按上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灾情信息。报道内容由办公室负责审查,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发布。     

五、组织救灾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发放工作。

六、开展赈灾活动。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救济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发放。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

县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和监测,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为防灾减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县水务局: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水的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设备的修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应急运输工作和车辆调度,及时组织抢修被毁道路,保证公路畅通,评估道路交通设施损失。

县供销社:负责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物资的供应。

各乡镇: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及时、妥善处置属地农业灾害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二条 农业防灾经费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申请解决。救灾经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救灾物资,由相关部门按照灾后生产计划组织调供,调供物资价格不得高于市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是县农业农村局针对县内可能发生的农业灾害,组织系统内实施抗灾挽救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灾害的抢险救灾。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