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0-01084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办发〔2020〕54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总 则
第一条 桓仁县是粮食主销区,粮食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应,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县粮食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县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要建立粮食供应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县粮食供应应急的责任,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 本县粮食供应应急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现阶段桓仁县地方储备粮品种单一,以后随着地方财力的增强,将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强化粮食供应应急决策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做到指挥高效、政令畅通、信息及时、措施到位,县政府成立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挥调度本县的粮食供应应急工作。乡镇政府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本乡镇的粮食供应应急工作。
(一)组织机构
组 长:霍秀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侯 磊 县发改局局长
何焕新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王文库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新闻出版局局长
李亚楠 县发改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姜渭福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郑海波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冷 波 县卫健局副局长
段亚平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 利 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王君伟 县农发行副行长
邵青波 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各乡镇分管粮食工作负责人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接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李亚楠(兼)。
(二)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分析研判粮食安全程度,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全县开展粮食供应应急工作,协调解决粮食应急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粮食供应应急动态。
(3)审批和下达粮食供应应急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办公室职责
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负责分析相应的数据和信息报送,提出处置粮食供应突发事件的参考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制定突发粮食供应事件处置方案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召集联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粮食供应应急处置的各项费用开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改局:加强对全县储备粮的监管,做好储备粮的调拨和应急供应计划;负责粮情监测,掌握市场信息,调查社会粮食库存情况,联系组织粮源及掌握供应等日常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全县粮食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联系协调粮食供应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善后处理、事后评估、信息报送等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宣传县政府粮食供应应急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4)县公安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突发公共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
(5)县财政局:负责粮食供应应急实施时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质量价格监督、检查,打击掺杂使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粮食经营加工主体的监控和调度。
(7)县卫健局:与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经营业户卫生监管和传染病疫情防控等措施的落实。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输力量。
(9)县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10)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调销、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1)县审计局:负责对粮食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
(12)各乡镇: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供应应急工作。
第五条 加工网点
根据我县粮食加工企业状况,落实规模加工企业为供应应急粮食加工点,应急时保证每日加工。
第六条 供应网点
按照分布合理、供应方便的原则,落实粮食收储企业和粮油销售店承担粮食供应应急任务。
第三章 市场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市场监测
县发改局对市场粮情及价格进行监测,监测点由全县辖内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各大超市、农贸市场及粮食经营企业构成。对市场粮食行情和价格信息要定期和不定期收集和发布,并做好周边县区粮食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和预测,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市场预警
根据一周内粮油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幅度,将粮油市场的警级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一)紧张: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批发市场日销售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销售量一倍以上。
(二)紧急: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批发市场日销售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销售量二倍以上,库存急剧下降。
(三)特急: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市民出现恐慌,粮食批发市场日销售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销售量四倍以上,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应急措施
第九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市场状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情况。
(二)县发改局要立即通过市场手段,特别是引导主要粮食批发市场进行调节,并立即做好加工和应急供应网点的准备工作。
(三)领导小组下达指令,立即控制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外流。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启动与购销合作伙伴的联系,做好货源的落实。
(五)以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第十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紧张状态时的应急措施以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经领导小组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动用县级储备粮并立即组织应急加工点进行加工,其产品由领导小组统一调配。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首先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预计地方储备粮货源不足或供应不及时,立即由县政府请示动用省、市级储备粮。
(三)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油调配。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商业企业以及粮食批发市场从外地采购粮源。在各粮食网站公布品种、包装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以网上竞价的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小包装粮油品种,增加进货量,并认真做好粮油调配计划。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协调应急粮源或向有关省市求援。
(四)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紧急状态时采取的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及上级政府批准,按照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研究制订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二)实行定点定量供应。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实行定点供应。集体伙食单位定员定量供应,军供渠道不变并给予充分保证。
(三)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及上级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后期处置
第十二条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调集、征用粮食补偿等事项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粮食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 后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予以评估。
第十四条 处罚措施
应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措施的。
(二)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领导小组要求,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供应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