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0-01082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30 成文日期: 2020-11-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桓政办发〔2020〕52号
关键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11:05:15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我县生态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防治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辽宁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防治应急预案。

1.3 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工作方针,强化领导,加强协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升应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县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4.2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4.3 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

1.4.4 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桓仁满族自治县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县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站)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2.1 县指挥部组成

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副县长担任指挥部总指挥,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县林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电力公司、各乡镇。

2.2 指挥部办公室和临时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站,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站站长兼任,联系电话:

024—48282288。根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聘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

2.3 有关部门职责

2.3.1 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处理过程中的问题。

2.3.2 办公室:负责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2.3.3 临时专家组:负责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提出应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事件的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3.4 县林草局:负责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核查、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林产品及繁殖材料的检疫复检和调查工作;负责向市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指挥部报告公文的撰写、审核工作。

2.3.5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森林植物及其制品运输过程中的检疫检查和疫情封锁工作。

2.3.6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从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营的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2.3.7 县住建局: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城区建设使用的树木、苗木、木材的检疫复检工作,并负责所辖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2.3.8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指挥部意见及时筹措、拨付、管理防治经费。

2.3.9 县文旅局: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宣传工作;负责景区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调查及防治工作,发现疫情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3.10 县公安局:负责管理处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尚未公布前发布不真实舆论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处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后对除治疫木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2.3.11 县农业农村局:当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农作物时,负责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2.3.12 县电力公司:负责因电力施工从县域外调入的林木及其制品的上报、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检疫复检及防治工作。

2.3.13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及防治工作。

3 预防机制

3.1 预防体系

根据我县的森林资源分布,在全县建立健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三级监测网络,保障县、乡、村有专人负责,充分发挥森林病虫害监测测报点和林业站监测点的作用,加强专业队伍的监测设备配置,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

3.2 监测机构

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站为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时上报县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指挥部。

3.3 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县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指挥部进一步加强县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侵入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4 检疫管理

加强省际间、市际间调运我县林产品及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管理,及时掌握我县毗邻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加强检疫手续的检查及疫情防控,防止疫情传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当出现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省外传入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4.2 成立临时专家组

聘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

4.3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

4.3.1 预防周边地区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对发生区及其周边乡镇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防止扩散蔓延。

4.3.2 设立检疫检查站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立即设立检疫检查站,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3 灾害防控 根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种类不同,严格按照专家组提供的防控措施及防控方案开展防治工作,防止寄主植物外流、疫情扩散蔓延。

4.4 灾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护林员、村民委、林业部门、县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指挥部报告灾害发生情况的权利。监测人员发现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立即向乡镇林业站报告;乡镇林业站核实后立即报告乡镇政府并逐级报送至县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危害区域、发生程度、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5 信息发布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专家组未确认,未向社会公开发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前,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社会散布谣言信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专家组确认后,县指挥部建立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6 通讯

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指挥部成员、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办公室成员、灾害发生当地林业站负责人、当地政府主管林业负责人必须保持通讯及有关信息网络畅通。

4.7 应急终止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结束后,由专家组负责对灾情防治效果进行评估,提出终结实施或转为非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根据专家组意见,县指挥部对外公布应急终止。

5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应急终止后,县林草局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并向市林草局报送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的有关情况。

5.2 善后处理

应急终止后,县指挥部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织间的联络通畅。

6.2 经费保障

处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局给予安排和协调解决。

6.3 物资储备

根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特点,做好药剂、药械、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储备。

6.4 技术保障

及时了解、掌握省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人员保障

根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森防机构。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省外传入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或省外,传入我省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辽宁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害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7.2 预案修订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请县指挥部审批。

7.3 奖惩办法

对在报告和处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或处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