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0670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已废止】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成文日期: | 2019-09-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办发〔2019〕41号 | |
关键词: |
【已废止】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建设项目造价审核管理,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保证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投资: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含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国有企业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含自有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涉及上级和县级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乡镇级和村级投资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并对审核中心监督、考核。
县发展改革局依据相关规定负责确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县财政局采购办依据相关规定负责确定适用于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不适合公开招投标的,须经县政府一事一议同意,采用其他适用方式进行招投标。
县公共财政服务中心下属的政府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负责采用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方式,依据相关资料和工程实际,按各建设行业规定取费的最低标准,对建设项目实施造价审核,并对咨询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考核。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核基本内容:
(一)对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标底);
(二)施工阶段现场跟踪审核;
(三)竣工结算审核;
(四)其他需要工程造价审核的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公开招投标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应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规定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由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概算的,应重新调整设计,修改、完善和重新调整设计等增加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建设项目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由建设单位将该勘察、设计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限制其承接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时限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对不能按要求时限完成的,由建设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不再委托勘察、设计任务。
以上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对于非公开招投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到审核中心,审核中心委托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及时对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按程序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组织招投标工作。
非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批复文件编制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按相关规定完成招投标工作。
对于无法准确确定的设备及材料价格且金额较大的,在制定工程量清单时应以设备及材料的暂估价列示,竣工结算时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共同认可的价格据实调整。
工程量清单单价经审核中心审核过的公开招标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的,结算时执行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单价未经过审核中心审核的,不得签订固定单价合同。
未签定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中应明确计价方式;对于未明确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单价与省颁定额孰低的原则计算。
除公开招标的固定单价合同外,其他建设项目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最终结算价款以政府投资审核中心的审核结论为准。”
第八条 开工申报管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要报审核中心备案,便于跟踪审核,审核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特点,统筹安排审核重点。对未按要求申报开工,导致未能列入审核计划的建设项目,申请工程结算审核时,审核中心不予受理。
建设项目开工申报时应向审核中心备案施工合同。
第三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管理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施工阶段的造价跟踪审核。审核中心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跟踪审核;对非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行跟踪审核。审核中心委托咨询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核,进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审核中心汇报。
第十条 建设项目隐蔽工程管理
重点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回填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审核中心。审核中心根据需要协调咨询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监督,到现场进行测量、记录、拍照取证等工作,方可回填。道路工程应作好转序前的分层验收工作,并通知审核中心,审核中心根据需要协调咨询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监督,经项目现场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并到审核中心备案登记。未通知审核中心便进行回填的,竣工结算现场查验时破坏、恢复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建设项目总变更造价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或预算造价。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总变更确需超过经批复的概算或预算造价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变更应做到审批程序规范、资料完备。凡在批复概算或预算范围内发生项目变更的,需通知审核中心,审核中心根据需要协调咨询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监督。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相关资料不全的项目变更,审核中心不予受理,相关项目变更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签证管理
签证必须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且只能签工程内容、施工方法和工程量等,不能签价格。对签证内容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要通知审核中心,审核中心根据需要协调咨询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监督,并及时登记备案,否则竣工结算时不予计取。对审核中心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签证,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有审核中心人员参加,并登记备案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经审核中心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审核中心依法作出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未经审核中心审核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基本要求
(一)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执行“二减一加”审核原则,“二减”是指咨询单位审核后,形成第一次核减,审核中心复核后,完成第二次核减;“一加”是指相关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涉关单位整理佐证材料,经建设单位反馈给审核中心,审核中心组织会议研究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次审加,最终形成结算报告。
(二)竣工结算需要现场勘查的,需由审核中心、咨询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结算现场的勘查,同时做好现场记录。
(三)在审核过程中,所有结算资料只能通过审核中心进行流转,不允许咨询单位私自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资料的流转。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版、竣工(施工)图纸及其电子版、设计变更及其电子版、中标通知书、合同、招投标文件、签证、竣工验收报告、图形电子版等。以上资料除电子版数据外均需提供原件,同时加盖公章、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建设项目各方管理
第十六条 咨询单位管理
(一)审核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聘咨询单位,由审核中心统一监督管理。咨询单位受审核中心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按要求时限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出具的审核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咨询单位不可私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二)审核中心对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当复核的结果减幅超过咨询单位初审结果5%的不付审核费,超过20%的不再委托审核业务。咨询单位应按审核中心要求,如实提供相应审核底稿。
(三)审核中心对咨询单位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考核优良的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咨询单位依据协议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并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行对本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的监督职责。
(一)凡涉及影响造价变更的工程内容时,应及时向审核中心备案。
(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涉及暂估价格设备和材料的,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好实际采购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与价格。
(三)建设项目出现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签证不实等问题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按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保质保量的完成所承建的建设项目。不能按时完工的,应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重新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
(二)施工过程中不按设计标准及验收规范施工且不听监理劝阻,不按整改通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从严处理。
(三)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结算弄虚作假,导致咨询单位审核时核减幅度过大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记不良信用记录。核减幅度超过15%但在2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30%的审核费;核减幅度超过20%的,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核费。
(四)以上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的必要约定内容。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管理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按相关规定实行监理制度。
现场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日记必须按要求填写,客观、真实地记录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及各分部施工情况,以便竣工结算时调用监理记录。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监理人员出勤进行管理。审核中心和咨询单位不定期到现场勘查时,发现监理人员不在现场的,一次警告、二次通告所在单位、三次建议建设单位取消监理服务合同。
(二)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及验收规范施工,未能履行监理职责的,一经发现建议建设单位取消监理服务合同。
(三)发现现场监理签证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监理服务合同,不支付监理费用;情节严重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列入黑名单。
(四)以上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的必要约定内容。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条 地方材料价格
地方材料(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回填用料、砂砾、山皮石、毛石、碎石、中粗砂、混砂等)价格由住建部门测算,每年三月和七月各发布一次价格信息,审核中心依据发布信息价给予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结转登记管理等,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资源库,并与政府相关单位资源共享,对各方列出的不良记录及黑名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审核中心和咨询单位管理,由财政局对审核中心制定管理制度,对咨询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考核、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参与单位违反规定,如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核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拒绝、阻碍审核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项目参与单位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建设项目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桓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对《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