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8-04 | 成文日期: | 2017-08-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74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强化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改革行政监管方式,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制度。推进我县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民间创业热情,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推进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要求,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登记时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验资报告。
2.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积极引导公众理性投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符合自身实力及公司经营需要。
3.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1.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需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健全完善“先照后证”信息,实行“双告知”网上报送机制。市场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配套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信息实行“双告知”网上报送管理机制。对登记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告知申请人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将名称、住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告知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检查、书面催办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 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的,不涉及前置、后置审批的,允许其办理备案手续。市场主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等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能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2. 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或公示抽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建、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进执法协作。
3. 引导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业主公约,加强市场主体以住宅用作经营的自治管理,明确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程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流程及争议解决途径,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协调补偿机制。
(四)同步推进与商事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1.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与商事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下同)及条件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逐项细化,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即予审批,限时办结有关手续。
2.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改革要求,对原有与商事登记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取消对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合理限制,不得限制审批的数量和固定审批时间。
3.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与商事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收费行为,不得在实施审批中搭车收费,不得设置门槛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或咨询,不得收取费用。
(五)推进年度检验制度改革
改革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发建设符合统一公示格式和数据标准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管理系统,如期开展年度报告申报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公示市场主体的年报信息。
(六)强化后续监管
1. 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2. 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制定后续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在后续监管中的责任分工、监管内容等,并报送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监督实施,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3. 建立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制度,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制定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细化抽查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执法规范。
4. 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在抽查监管中的作用,支持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缴纳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5. 加强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证或批文的市场主体,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令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批文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6. 探索实施连带责任追究措施,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按照主体、客体及行为监管职能职责,针对违法市场主体的关联企业、关联片区和上下游企业等,制定具体的连带追究措施,加大失信成本,促进守信经营。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
1. 建设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许可信息自动抄送。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依法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和在职资格限制。
2. 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和企业自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统筹协调,加强对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营商局、县发改局、县行服办、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城建局、县农发局、县外经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文广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委、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司法局、县物价局、县民宗局、县体育局、县交通局、县人防地震局、县粮食局、县教育局、县农发局、县动监局、县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桓仁县商事制度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商事制度改革的统一协调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监测统计、协调服务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责任
商事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做到统筹推进,协同配合,同步实施改革。
(三)广泛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大商事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引导投资创业者理性投资,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四)加强督查落实
县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和督查,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审批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