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2-16 成文日期: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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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6 15:49:47 【字体:

桓政办发〔2016〕84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县域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涉讼资产和罚没物品处理等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是指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发改、财政、国资、建设、水务、交通、移民、国土等监督管理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依照职能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包括交易实施、质疑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及履行等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管办、发改、财政、国资、建设、水务、交通、移民等部门应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制作的监督人员标牌,进入开标评标等现场或到电子监控室实施监督。
    第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当事人当场解答或提供相关资料;对明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有权加以制止或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或终止交易活动。现场监督人员应当即时记录监督情况,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详细记录,重要事项可报上级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要点 
   (一)评标专家抽取和身份核验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过程是否公开;
   (三)交易文件密封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备案的交易文件与网上发布的是否一致;
   (四)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进行唱标; 
   (五)开标现场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是否对异议情况详细记录,并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监督人员评定;
   (六)评标专家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标专家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 
   (七)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确定评标结果、制作评标报告; 
   (八)评标专家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索取评标费等违规行为;
   (九)谈判、询价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交易双方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
   (十一)其他应该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公管办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中介机构选取、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保证金缴纳和退还、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结果公示以及质疑投诉的办理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评标专家抽取和身份认证、开标评标活动、评标结果公示、质疑投诉的办理,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协调处理。
   (三)县财政局负责国有产权和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交易信息发布、交易限价执行情况、中介机构选取、评标专家抽取和身份认证、开标评标活动、结果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质疑投诉的办理,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四)县国资办负责国有产权(股权)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交易信息发布、中介机构选取、开标评标活动、结果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质疑投诉的办理,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交易信息发布、中介机构选取、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结果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质疑投诉的办理,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交易信息发布、公共资源交易限价执行情况、中介机构选取、评标专家抽取和身份认证、开标评标活动、结果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质疑投诉的办理,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七)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交易信息发布、中介机构选取、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结果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质疑投诉的办理,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八)县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交易信息发布、中介机构选取、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结果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质疑投诉的办理,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监督。
   (九)县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移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交易信息发布、中介机构选取、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结果公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质疑投诉的办理等工作。
    第十条  有关要求
   (一)监督人员必须熟悉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二)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规定,遵守监督纪律,保守机密,遵守回避制度;
   (三)监督人员不得利用监督身份在开标前单独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不准授意、暗示评标人员,影响评标工作;
   (四)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或表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干预评标程序和专家评标活动;
   (五)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