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1-08 成文日期: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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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8 15:02:31 【字体:

桓政办发〔2016〕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9号),设立桓仁满族自治县审计局(正科级),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 增加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的职责。
    2. 承接市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 加强推动履职尽责的职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2. 加强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职责。
    3. 加强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审计的职责。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风险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4. 加强推进审计信息化的职责。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途径,加强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核查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5. 加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审计的职责。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推动惠民和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6.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的职责。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参与省市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负责向县政府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 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 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 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 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县属国有企业、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 县政府管理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 县直部门、各乡镇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
    8. 根据上级审计部门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指令或委托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省、市、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实施电子计算机审计,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局机关设8个内设机构:
    1. 综合办公室
    2. 农业审计股
    3. 投资股
    4. 财政金融审计股
    5. 经济责任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6. 法规股
    7. 行政政法审计股
    8. 科教文卫审计股
    四、人员编制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另设总审计师职数1名(副科级),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专职主任职数1名(副科级)。
    机关工勤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县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协助县级党委加强对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