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桓仁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4-01 | 成文日期: | 2015-04-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桓仁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5年桓仁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2015年桓仁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按照第48次省长办公会议要求,为切实抓好桓仁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畜禽粪便污水的污染治理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靠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护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为目标,兼顾区域民生利益,通过实行禁养搬迁、限养控制和对规模养殖场进行粪污治理,切实做好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县为主原则。县政府是进行桓仁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排乡镇政府实施搬迁和治理工作。
(二)坚持分类治理原则。对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鼓励搬迁、自行治理”政策,且治理必须达标。
(三)坚持合理补偿原则。对搬迁的养殖场(户)严格按照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基础设施、附属设施全部拆除。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对二级保护区内现有18户规模养殖场(猪场4户、肉鸡场14户),按照“鼓励搬迁、自行治理”的政策处理。对自愿搬迁的,由县动监局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养殖场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所在乡镇政府与养殖场主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协议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乡镇政府实施搬迁。2015年搬迁按评估额100%补贴。
对不愿搬迁的,必须在2015年底前自行投资完成粪污治理,并由环保部门加强监管。治理达标且取得环保部门证明文件的可以保留生产,逾期不能治理达标的,依法关停。
四、主要治理措施及进度
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对已有的不愿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按照省政府批复意见,到今年 12月底前自行投资治理达标并且取得环保部门证明文件的,可以保留生产;预期不能达标的,依法于2015年底全部关停。对自愿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由县政府组织对其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予以补贴。2015年搬迁的补贴100%,2016年搬迁的补贴60%,2017年搬迁的补贴 40%,2018年以后搬迁的不予补贴。按照此要求,要及时对区域内的养殖场进行宣传引导,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现有规模养殖场的摸底调查工作。有意向搬迁的规模养殖场,由养殖场主提出搬迁申请,县政府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015年5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
五、资产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
桓仁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猪最大存栏量500头以上(猪舍700平方米以上),禽最大存栏量10000头以上(禽舍1000平方米以上),牛最大存栏量50头以上(400平方米以上)。
(二)评估范围
规模养殖场用于饲养畜禽配套的全部基础设施、附属设施、养殖附属设备。以评估部门当日实际测量面积及核实量为准。
(三)评估标准
1. 基础设施。畜禽舍及水、电设施按市场价评估。
2. 附属设施。围墙、办公室、消毒间、料库、宿舍、食堂、贮粪池、污水池、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按市场价格评估。
3. 附属设备。母猪产床、保育床、保育箱、水箱、食槽、水管线、饮水器、排风扇、风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搅拌机、堆料库、推粪车等其他养殖工具按市场价格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养殖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动监局、县环保局、县水源办、县财政局、北甸子乡政府、古城镇政府、黑沟乡政府具体负责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祥林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高福坤 县动监局局长
赵振宇 北甸子乡政府乡长
毕树军 古城镇政府镇长
黑沟乡政府乡长
成 员:姜渭福 县财政局副局长
罗玉光 县环保局副局长
鞠 辉 县水源办副主任
于 伟 县动监局副局长
刘忠华 黑沟乡人大主席
谢大庆 北甸子乡政府副乡长
谭 维 古城镇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高福坤(兼)。
(二)加强常态化监管。对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活动要严格实行常态化监管,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对违规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以及新增饲养的畜禽不予补贴,并由执法部门强制停止养殖活动。同时,动监、水源保护、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强化检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