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4-01-28 成文日期: 20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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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28 00:00:00 【字体:

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3〕4号)和《本溪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各领域收藏了大量的可移动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开展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现况和人文信息,为科学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及规划提供依据,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本次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主要在我县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进行,对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包括已认定和普查中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主要是文物的名称、类别、年代、质地、藏品编号、照片影像、收藏单位名称等14

四、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普查遵循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普查由全县统一部署,以县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进行。

(二)统一标准。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统一实施。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名录编制、公布普查成果等,县文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单位普查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成立“桓仁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普查队”,负责宣传、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数据管理,并协助和指导县直部门(单位)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组织

(一)县级组织机构

成立“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周晓婕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苏春寰  县文广局局长

     康鸿伟  县文广局副局长

     宫晓红  县文物局副局长

成  员:孙举坤  县史志办副主任

      张守东  县发改局副局长

      张柏林  县教育局副局长

      许晓寰  县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姜渭福  县财政局副局长

      袁  震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  震  县国资办主任

      于仁军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李久双  县民宗局副局长

      刘海利  县档案馆副馆长

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设在县文物局,办公室主任宫晓红(兼)。

(二)部门职责

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分别明确1名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普查员,负责联络县“普查办”和本部门下属各单位的普查工作;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要在所属单位中分别指定1名普查员。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详见附件1),没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填写无,并将纸质版(需盖章)及电子版于2014年1月30日前报送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文物局)。联系人:宫晓红,联系电话:8236133,上报电子邮箱:hrxwhj8822621@126.com。

2. 各有关部门要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并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收藏单位和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3.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经费;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4. 各部门要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提取文物信息,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过程中造成文物损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时间和标准时间点

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1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间点是2013年12月31日。

(二)普查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1. 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成立普查机构、组织培训、进行文物或收藏物品调查。

(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全县普查实施方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普查经费由县政府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4)编印普查工作手册、组建普查队伍,开展各级普查培训、进行普查工作宣传。

2. 第二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1)县普查领导小组首先对本地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工作,并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等工作,将文物信息以纸质或者电子数据方式报送县“普查队”,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录入上报。

(4)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3.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上报县普查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我县境内所有收藏保管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如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政府将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附件: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