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5-00717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差异化绩效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 成文日期: | 2025-08-2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办发〔2025〕10号 | |
| 关键词: |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差异化绩效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桓政办发〔2025〕10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差异化绩效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县纪委监委、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差异化绩效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国有林场差异化绩效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提质”“兴业”“利民”发展目标,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4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0〕3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林场发〔2023〕122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25〕2号)、《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若干措施》(辽林草字〔2025〕24号)文件精神,结合《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立足我县国有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大力推动国有林场创新发展,全力发挥国有林场资源森林和技术优势,探索场村、场企协同发展路径,进一步优化健全国有林场薪酬管理体系,充分激发国有林场干部职工投身事业的热情、能动性,试点实施国有林场新经营项目差异化管理激励模式,提高国有林场经营效益和职工收入,助力乡村全方位振兴。力争在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构建现代林业产业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发展,激发活力。保持国有林场公益事业属性不变,巩固改革成果,持续深化经营管理机制创新,界定传统经营与新增经营的范围和内容,核增不同的绩效比例。允许从经营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提升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水平、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职工收入,建立差异化管理新增激励绩效制度,进一步激发国有林场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坚持正向激励,多劳多得。依托国有林场的专业技术优势,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形成多劳多得的竞争机制,切实体现国有林场之间整体薪酬和国有林场内部个体薪酬的差异化。
(三)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分配。完善国有林场考评机制,差异化管理新增激励绩效纳入年度薪酬总量管理,由县级统筹控制,每年适当增加。
三、传统经营和新增经营的界定
(一)传统经营。即国有林场依照《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依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所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新增经营。即依托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与乡村集体、企业、林业经营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经营森林资源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国有林场经营的其他项目。
四、差异化管理绩效激励机制
(一)新增经营项目
1. 合作经营
鼓励我县国有林场建立以场带村联户合作发展机制,以“国有林场+”模式,采取合作造林、现有林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同村集体、农户、企业、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森林资源,形成“场村合作、共赢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良好效果,并将合作经营项目与核增绩效工资相挂钩。
(1)合作造林项目。即村集体或农户以集体林地入股,国有林场负责全周期投资管理,经营过程中收益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该模式构建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有效激活多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当年度新增合作造林面积(即增量,下同)按照100元/亩核增绩效工资;经营周期内实现的纯收益按40%核增绩效工资。
(2)现有林合作经营项目。即村集体、农户或林业经营主体将现有集体森林资源经评估后,把51%股份流转给国有林场,自己保留49%股份,双方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在林木采伐时按照双方所持股份比例进行收益分成。
当年度新增股份合作经营面积按照100元/亩核增绩效工资;林木采伐时(含抚育、间伐、择伐、主伐)按照收益分成纯收入的40%核增绩效工资。
(3)森林资源委托经营项目。即村集体、农户或林业经营主体将集体森林资源委托给国有林场进行后续经营管理。按照辽林草字〔2025〕24号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发挥国有林场优势,允许国有林场在委托经营项目中开展天然林抚育等项目,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分成比例,国有林场净收益分成不低于20%。
当年度新增托管森林资源面积按照100元/亩核增绩效工资;林场收益分成的40%核增绩效工资。
2. 购买场外资源
即由国有林场出资,经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之后,购买村集体、农户的森林资源。在经营收益中,扣除购买及经营成本后所形成的经营性盈余,按照40%核增绩效工资,当年度购买林地面积按50元/亩核增绩效工资。
3. 红松幼龄林集约经营目标化管理
国有林场利用20年以下红松幼龄林开展红松集约经营目标化管理。制订《国有林场红松集约经营目标化管理实施方案》,职工以资金入股方式参与经营,双方签订协议,收益分成比例为国有林场51%,职工49%。林龄达到35年后交还国有林场。实施过程中配套科学抚育技术体系,重点开展嫁接改良、截干修枝、施肥除草等精细化管护措施,促进红松幼林提前结实,实现国有林场增产创收。可开展红松集约经营目标化管理总面积约3900亩。
当年新增集约经营目标化管理面积按50元/亩核增绩效工资;林场收益分成50%用于核增绩效工资。
4. 发展林下经济
在严守生态红线基础上,合作发展林下经济。重点推进林下参等林业产业,林下中草药材种植、食用菌、养殖业等产业,收益分成30%用于职工核增绩效工资,70%投入基建与生态修复。
5. 其他经营项目
主要包括林业碳汇、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科研合作、提供林业专业技术服务、投资分红收益等项目,从新增项目的经营收入中提取10%~30%作为核增绩效工资。
(二)传统经营项目
鉴于森林经营周期长和收益慢的特殊性,允许传统经营项目纳入年度绩效总额核算范畴。县林草局和县财政局根据国有林场前三年非税收入、林产品市场行情及国有林场刚性支出等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国有林场年度非税收入目标任务。国有林场完成非税收入目标任务后,新增经营性收入纳入绩效工资。
1. 当年度完成更新造林及幼抚,成活率达到95%以上,验收合格后,每亩按30元核增绩效工资。
2. 木材、塔林等林产品收入按年初预算超出部分和招标增量部分,按照净收入的30%核增绩效工资。
3. 当年度达成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经营项目的任务指标,培育优良苗木所获收入,按照经营净收入的30%核增绩效工资。
4. 通过科学优化森林结构,有效提升森林质量并强化其生态功能,增强碳汇能力、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允许国有林场开展天然林抚育等项目。净收入的15%用于核增绩效工资。
(三)差异化管理新增激励绩效核定
年度差异化管理新增激励绩效总额由以上经营项目核增激励绩效总额汇总获得,经营项目新增部分必须符合国有林场长远发展规划,实施后应达到预期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目标,方可核增激励绩效总额。新增激励绩效发放资金必须在林场经营收益中列支,不得挪用、截留各类项目资金。年度新增激励绩效人均上限核定实行一年一核定,由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依据本方案确定。鉴于森林经营周期长和收益慢的特殊性,允许新增激励绩效总额增量部分按照年度实际完成工作量即时核定。同时,新增激励绩效人均上限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实行全县国有林场统一调控。
五、保障措施
1.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组成的国有林场差异化管理考核临时工作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工作小组自动撤销。临时工作小组根据各国有林场当年传统经营项目和经营项目新增部分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年度差异化管理新增激励绩效总额。国有林场负责编制本林场年度差异化管理新增激励绩效分配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林草局核准、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后,予以兑现。
2. 推动机制创新。县林草局和县人社局要结合实际,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创新实践“林场+”合作机制,增强国有林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提升森林资源综合效益。
3. 加大资金支持。县财政局加强资金统筹,增强场村合作资金保障力度,探索建立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投融资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且林草局要深度谋划场村合作项目,并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4. 抓实宣传引导。县林草局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全面加大国有林场绩效激励机制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挖掘场村合作工作优秀典型案例,适时进行通报推广和奖励表彰,引导各类社会主体主动参与到“国有+集体”场村合作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