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4-00071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06 成文日期: 2023-11-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桓政办发〔2023〕22号
关键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13:10:12 【字体:

桓政办发〔2023〕22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提高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所采取的预警措施。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承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溪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桓仁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预案。

1.5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 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消防大队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的专业部门和队伍现场负责人对重特大事故危险源设备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诊断和分析,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队伍的职责分工,组织各专业队伍实施救援;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受伤和困境中人员进行救治,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进行险情排除等。

2.1.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县指挥部,提请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县应急局(县安委办):负责协调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局(市安委办)或省应急局(省安委办)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向上级应急部门请求应急救援支持。

县公安局: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

县财政局: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日常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县民政局: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和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保质保量供应。

县卫健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医疗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环境监测;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提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建议;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交通基础设施。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扑救事故造成的火灾及救援工作,配合医疗救护队伍抢救受伤人员。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自觉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治理”的特种设备管理要求,防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从业单位的安全监察,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合相应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特种设备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于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和区域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统筹采取执法监督、专项整治、挂牌督办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于1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县市场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特种设备种类以及事故设备有关参数;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事故发展趋势;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4 应急响应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配合县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根据报告内容进行响应级别判断,立即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和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县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委办,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县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安委办、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县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县指挥部应立即响应,并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积极按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4.2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①尽快掌握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类别、数量、分布和介质、工艺特点,了解现场特种设备破损情况。

②迅速对事故现场周围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和风险评估,凡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泄漏的抢险救援,严格按相关预案程序处理,区分介质,注意防范二次爆炸和中毒伤害。

③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④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⑤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⑥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⑦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⑧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3 扩大应急

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或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涉及临近区域安全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县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4.7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8 新闻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进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配合。

4.9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调查工作专家组,为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成员由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的研讨、培训、交流、演习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6.2 技术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有关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研究,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应急信息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6.3 通讯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相关人员和单位应确保联络通畅。当人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6.4 物资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应做好应急车辆、应急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的保障,并及时予以补充、更新。督促检查特种设备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特种设备从业单位,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7.2 宣传培训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7.3 奖惩制度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负伤、死亡人员,县安委会和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落实待遇。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 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者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图解 |《桓仁满族自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