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3-00868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联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9-20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办发〔2023〕15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联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桓政办发〔2023〕15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联合行政
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联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联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防止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现象,打造全县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县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本溪市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下同)联合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联合行政执法内容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联合执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依据法定职责,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四条 联合执法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
(二)执法职责或者边界存在交叉的;
(三)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
(四)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
(五)对特定区域或者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被检查对象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
(七)上级或者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实际执法需要,联合执法分为临时性联合执法、阶段性联合执法和长期性联合执法。
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执法领域,以及管辖边界交叉、重叠等特殊区域,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根据本文件和工作实际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第七条 联合执法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的,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实施,进行联合执法。“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省商改办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第八条 联合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各司其职、责任追究、高效规范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年度内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进行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都应在每年1月25日前编制完成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并报县司法局。2月20日前各执法机关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并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月25日前县司法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将以上两个检查计划进行审核把关后,呈报县政府研究批准。3月5日前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批准的检查计划,运用“双随机”监管模式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由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比对筛选、去重整合。3月20日前明确不同监管领域牵头部门,由牵头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清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未纳入检查计划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党委政府部署、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突发情况、风险线索或投诉举报等情况除外)。
要严格落实减轻基层负担的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时,应科学设定检查项目、检查频次,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要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手段,除采用传统的现场检查外,鼓励采用大数据、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检查,尽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报送的涉企检查计划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凡无法律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原则上,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在本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
对已进行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相关部门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联合检查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县直相关部门应当联合乡镇(街道)实施。
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县司法局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对牵头单位的确定存在异议的,提请县政府决定。
第九条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明确执法职权,其中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协同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制定计划名称位于前面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第十条 联合执法的管辖范围,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范围进行确定。
不同级别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的,以最低级别部门的管辖范围为联合执法的范围。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由牵头单位定期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召开,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执法工作情况,交流执法工作经验,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保证执法信息共享,加强各联合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召集启动联合执法。协同单位对先行受理或者查处的执法事项,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权的,可以提请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活动方案,明确各协同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时间及地点、执法方式和步骤、办理期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具体事项,督促检查协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审定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事项,协调处理联合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协同单位要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参加联合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提供车辆、技术等必要的执法保障。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联合执法,明确联合执法流程,依法履行职责,严禁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职责分工擅自执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 各联合执法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及时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公示及备案。
联合执法检查结束后,协同单位要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给牵头单位汇总,由牵头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统一在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联合执法信息(联合执法检查结果清单),不需要多个单位重复公示。
联合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确保联合行政执法过程实现全过程记录、可回溯管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各部门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国家和省、市、县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上述备案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检查批准表(领导签字)、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当事人签字)、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当事人签字)、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要完整记载检查全过程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还应将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临时部署的检查依据(文件等)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联合执法遇到行政相对人妨碍执行公务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联合执法中发现其它违法线索或者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要向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移交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案件移交情况。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干扰或者懈怠。
第二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以需要联合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本机关法定职责的;
(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联合执法工作职责的;
(三)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严重违反联合执法工作纪律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及协同部门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重复检查的情况。
县司法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联合执法工作通过定期检查、会商、通报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因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随意检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doc
政策解读:图解 |《桓仁满族自治县联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