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2-00798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1-17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办发〔2022〕20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发〔2022〕20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不断提升桓仁满族自治县的综合经济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辽宁省《关于推进质量强省战略 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总体方案2021—2022年》、本溪市《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桓仁满族自治县质量强县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在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政府主导、鼓励扶持、专家评审、全程监督为原则,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评定工作不增加组织负担,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届,每届获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3个,获奖组织评分原则上不应低于500分,获奖名额可以空缺。获奖组织须间隔两届以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为基础。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结合中国质量奖评价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获奖组织应坚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力争创新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同时在积极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为县长质量奖评审输送优秀人才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县质量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县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质量强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定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评定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 县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县长质量奖评定的工作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评审结果,向县政府提请审核的拟获奖组织名单;
(四)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异议处理;
(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县监察部门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评定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定实施细则、工作方案等;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组织制定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设置选拔、准入、考核、退出等机制;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服务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四)负责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宣传、推广、培育、受理和各环节公示等评定相关组织工作;
(五)审查申报组织和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向县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年度自评报告,有一定数量的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自评人员;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其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近3年位居市内或县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四)近3年在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以及劳动保障等方面产生重大有效投诉的;
(五)近3年在国家、省、市、县开展的产品、工程监督抽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六)近3年参加市、县质量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七)近3年存在重大失信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县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县评定办向社会公布本届县长质量奖评定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自愿填写《桓仁满族自治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依据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按时向县评定办提交申报材料及证实材料。
第十五条 县评定办对组织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县评定办或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含行业专家)组成,实施组长负责制,具体开展以下评审工作:
(一)对受理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和建议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二)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七条 县评定办按照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请县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通过公示的拟获奖名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县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奖励及应用
第十九条 县政府为获奖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对于首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奖励经费、评定工作经费和相关宣传推广经费每年80万元,由县市场监管局请示县政府一事一议解决。
第二十条 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依法依规在金融信贷、税收减免、政府采购、项目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县评定办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县评定办可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县长质量奖荣誉,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建议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三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并应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县评定办会同县纪委监委切实加强监督,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立即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行政监察或司法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在对外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届次和年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长质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对伪造、冒用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对伪造、冒用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