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2-00479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6-06 | 成文日期: | 2022-06-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办发〔2022〕13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22〕13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森林督查问题整改
“清零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坚决守住林地资源保护红线,筑牢发展生态根基,巩固森林督查、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及打击涉矿企业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全力提高我县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销号率,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森林督查问题整改“清零行动”(以下简称“清零行动”),对自2013年以来发现和积压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限期查处,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本着“快查、快立、快诉、快结”的原则,充分凝聚和发挥自然资源、检察、公安系统合力,全力推进破坏森林资源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查处、整改和销号工作,并通过探索实施联合执法模式,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县发展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任务目标
清零行动查处案件范围包括2021年开展的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和2018年以来森林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整改到位的(2013年至今)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占用林地线索。行政案件要于2023年5月1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销号工作;公安机关要对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刑事案件线索快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要及时完成立案查处工作。
(三)具体任务
1. 行政案件须于2022年底前处罚完毕,其中,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达到销号标准的案件数量不少于70%(指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的案件),年内确实无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延长至2023年4月底前完成。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各乡镇须于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案件调查核查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在取得合法证据后,2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向公安机关移送或不移送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建立移送案件台账,杜绝集中移交、批量移交;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接收移送案件台账,并自接收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2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自然资源部门,退回相应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自然资源部门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对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要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尽快结案。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经行政处罚后,要于2023年4月底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工作。刑事案件所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要在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及时对恢复责任人的恢复成效进行监督、指导。有《森林法》第81条规定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代履行。
二、时间安排和阶段划分
清零行动从2022年5月份开始,到2023年6月完成。整个行动安排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
县政府于5月底组织召开全县清零行动部署会议,提出工作要求。
(二)案件查处阶段(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精干力量对案件逐一调查、取证、查处、移送,积极督促推进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公安机关加大对自然资源部门移交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快案件侦办进程,突出刑事打击质效;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林刑事案件。
在案件查处阶段,各乡镇每三个月对本乡镇清零行动阶段性成果进行总结,上报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5月)
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县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效予以剖析总结。
(四)总结讲评阶段(2023年6月)
召开全县清零行动总结会议,总结分析清零行动工作情况,并按上级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充分认清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要以清醒的政治意识和勇于担当的思想,不断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法律赋予的职责底线,积极履职尽责。要以清零行动为契机,积极处理历史积案,变被动为主动,将清零行动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切实提高案件办结率。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成立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清零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清零行动的部署、检查、督导、咨询、验收等事宜。
组 长:王 剑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宋继峰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于清利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高雁安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林玉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亓高升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队长
朱鹏旭 桓仁镇副镇长
龙再伟 木盂子管委会副主任
张 勇 华来镇副镇长
王金辉 黑沟乡人大主席
吴 强 古城镇副镇长
刘文超 北甸子乡副乡长
闻 明 雅河乡副乡长
丛昆鹏 普乐堡镇副镇长
孙伟东 八里甸子镇武装部长
邹吉臣 向阳乡武装部长
朱砚良 二棚甸子镇副镇长
林 海 沙尖子镇副镇长
娄玉贵 五里甸子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高雁安兼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县级做法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同时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
二是明确任务分工。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本部门清零行动牵头单位、负责人以及配合部门职责,防止工作推诿扯皮。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涉林行政案件查处指导和工作调度;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涉林刑事案件查处指导和工作调度;县检察院负责全县涉林刑事案件办理指导和工作调度。
(三)严格依法办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确立的“案件查处、林地回收、追责问责”三个到位标准,全力推动案件查处工作,做到“案”要查到位、“地”要收到位、“责”要追到位。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做好行刑衔接,严格鉴定标准,做好销号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查结及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要在第一时间录入国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做到办理一起、结案一起、销号一起。
(四)加强沟通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公安、检察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密切沟通协调,积极搞好工作配合。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会商急案、难案、要案解决办法,形成推进清零行动强大合力。要善于发挥林长+警长+检察长机制作用,从严从快办理案件。领导小组要及时检查、指导、调度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机构职能作用,加大清零行动宣传力度,形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和氛围。
(五)加强建章立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树立动态清零意识,在今后年度森林督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案件,要做到即发现,即查处,即销号,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造成新的积案。今年起把结案销号率作为林长制考核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要借力于实施林长制和此次清零行动,尽快补齐工作短板,堵塞制度漏洞,真正建立起政府组织、全面覆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机制。
各乡镇需在每月22日前填写《森林督查案件清零行动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整个清零行动工作总结要于2023年5月8日前上报县清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络员:崔兆军,联系电话:48898666 1303073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