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4-00380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3.31”粮仓坍塌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4-05-29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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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粮仓坍塌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3.31”粮仓坍塌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桓仁满族自治县“3.31”粮仓坍塌事件调查组
2024年5月29日
目录
一、事件基本情况·······························(1)
(一)事件相关单位及个人概况·························(1)
(二)事件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1)
(三)人员伤亡情况······························(2)
二、事件调查经过及性质认定··························(2)
(一)事件调查经过······························(2)
(二)性质认定································(4)
2024年3月31日,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文治沟村发生了一起粮仓爆仓、粮食倾覆导致房屋坍塌,致使2人死亡的意外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桓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以及华来镇人民政府联合成立“3.31”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对事件进行调查。
事件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查阅资料,查明了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件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事件相关单位及个人概况
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法人:王*鹏,社会信用代码:93210522399016****,经营场所: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文治沟村中心街14号,注册资金:180万元,投资人及投资情况:王*鹏100万元,张*权10万元。经营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烘干、销售成员所生产的产品;对成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王*林,男,65岁,身份证号:21052219590212****,为桓仁县华来镇文治沟村村民,系坍塌粮仓及房屋的实际拥有者(坍塌房屋为王*林出资,登记于儿子王*鹏名下)。
刘*清,女,64岁,身份证号:21052219601107****,为桓仁县华来镇文治沟村村民,与王*林为夫妻关系。
(二)事件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3月31日,凌晨1时50分左右,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文治沟村的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旁的一座储粮仓发生爆仓,仓内的玉米倾覆在紧邻的一幢房屋上,房屋内正在睡觉的王*林、刘*清夫妇被压在粮食堆下。
附近同村的住户听到响声后,发现了粮仓倒塌的情况,于是联系了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法人,也是被压夫妇的二儿子王*鹏,王*鹏接到消息后一边从县里住处赶往现场,一边联系哥哥王*飞、文治沟村村支书有*玉以及其他住在现场附近的人前去帮忙施救,并联系110、119、120赶往现场,有*玉也通过广播召集附近的住户赶到现场施救。凌晨2时30分许,王*鹏赶到现场时,已有60、70人以及2台挖掘机正在现场进行救援。
凌晨3时左右,被压的王*林、刘*清夫妇被挖出,3时30分许,119、120赶到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两人已无生命体征。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件造成王*林、刘*清2人死亡。
二、事件调查经过及性质认定
(一)事件调查经过
调查组通过对死者两位儿子,王*鹏、王*飞兄弟以及文治沟村村支书有*玉、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工人张*军、刘*国的询问,证实坍塌储粮仓系死者王*林个人于2021年建设,用于储藏养牛用的玉米,但由于2021年完工时正处于疫情高峰,养殖业不景气的同时粮食价格高涨,于是养牛未能实现,事件发生前,由于当时粮食价格下跌将近30%,王*林才买粮装仓。
经相关资质文书的证明,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系2013年5月30日王*鹏从尚*东手中购买的原文治沟小学校,占地面积5400平方米,四至:北至社员承包地、西至大道、南至规划地、东至自来水房(现改为锅炉房),而该区域并不包含坍塌粮仓及被压塌的房子。
为了证实该信息,桓仁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华来镇人民政府、文治沟村民委以及桓仁县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共同到现场对文治沟学校(现为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及坍塌粮仓土地界线情况进行调查勘测,经过调查勘探证实,坍塌粮仓土地面积155.65平方米,不在文治沟学校(现为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土地范围内,并出具《关于文治沟学校和粮仓土地界线的调查报告》。
被压塌的房子通过相关证明文书可以证实为住宅性质,是死者王*林个人出资购置但登记在儿子王*鹏名下的。
调查组根据调查得知,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内的粮仓是2016年由吉林裕丰节能热力装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辉南县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建的,于是调查组前往通化市辉南县,询问了辉南县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白*龙、当年的项目负责人白*以及项目工人王*军,经三人证实,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中的四座粮仓确系辉南县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依据设计建设了四座粮仓,而坍塌的粮仓并非辉南县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建。
另外,根据白*龙的证词,在辉南县金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的粮仓进行售后服务时,他也看到了王*林个人建设的粮仓,其与合作社的四座粮仓从结构上有区别,合作社的粮仓整体为钢结构,而王*林个人建的粮仓其底座为混凝土结构。
随后王*鹏向调查组提供了一张当年王*林购置建材的采购清单,调查组根据该清单前往了出具该清单的抚顺市新宾县新宾镇的鹏达钢材商店,经其负责人冯*娟证实,当年王*林是本人亲自来采购建材,并且明确说明购置建材是为了建设粮仓,货款也全部由王*林一人支付,且在王*林处留存有采购清单一份。
因此调查组认定,坍塌的粮仓与桓仁玉鹏玉米专业合作社并无联系。
(二)性质认定
经调查,坍塌的粮仓和房屋均系王*林个人所有,王*林个人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因此该事件属于非安全生产事故。
桓仁满族自治县“3.31”粮仓坍塌事件调查组(应急局代章)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