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5-00258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桓仁县涉企收费事项清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3-28 成文日期: 2025-03-28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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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桓仁县涉企收费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8 14:09:00 【字体:

为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按照省、市工作部署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牵头编制了我县涉企收费事项清单,包括《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清单内涉企收费项目为有关管理权限在县级的项目,涉及到省、市涉企收费项目的按省、市涉企收费事项清单执行。省、市、县涉企收费事项清单之外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对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规予以处罚。

附件:

1、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4年9月
一级
项目
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
管部门
征收对象征收部门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计时方式计费:1~5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20~40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县(区)、各停车场相关文件。
辽价发〔2016〕100号
 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机动车停放人建设经营企业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计时方式计费:1.5~3元/小时;
2、白天(7.30~17.30)停车最高收费10-30元/次。
3.夜间(17.30~次日7.30)3~5元/次。
4.大型车2倍计费。
具体详见本发改发〔2023〕310号、各县(区)相关文件。
经营企业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一)拖车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属地相关文件。辽价发〔2018〕38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委托人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
(二)吊车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属地相关文件。
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终端12~24元/月,居民用户第二及以上终端9~12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县价发〔2015〕12号。
辽价发〔2018〕38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广电部门有线电视用户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
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0.3~2.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辽价发〔2018〕38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被服务对象物业服务公司
五、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1.设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上年度实际病床使用率计征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2.20元/床·日。
2.不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重量计征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4.20元/千克。
3.产生医疗废物量较少的小型、距离位置偏远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双方协议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见相关文件。
辽价发〔2004〕61号、本发改发〔2018〕306 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危险废弃物生产单位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编制。


    2、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部门
1机动车行驶证 、登记证、驾驶 证工本费10元/本《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l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公安局
2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 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 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 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每副40元、 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号牌 每副35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公安局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综〔2001〕l0号,〔1992〕价费字268号,财综〔2001〕32号,计价格〔2002〕1346号,财综〔2011〕16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辽价发〔2017〕9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控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标准:每平方米1487.5元,县城850元;9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标准:每平方米29.75元,县城17元。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辽财预函〔2018〕599号。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9〕53号规定,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辽价发[2018]56号文件执行《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水务局
6水资源费按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文件执行《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辽政发〔2002〕1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34号),财综〔2008〕79号,辽财非〔2009〕546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价发〔2011〕100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辽政发〔2016〕27号。水务局
7仲裁收费案件受理费:最低40元,争议金额的0.25-5%;案件处理费: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辽财税〔2021〕69号。司法局
8污水处理费1.居民0.85元/立方米
2.非居民1.20元/立方米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辽价发〔2018〕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国务院授权省住建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按实际挖掘面积30-520元/平方米。《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财税〔2015〕68号,辽财税〔2020〕268号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物权法》,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6〕7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然资源局     
11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一般耕地10-84元/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20-168元/平方米《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辽政办〔2020〕15号。自然资源局     
12土地复垦费10元/平方米《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自然资源局     
13土地闲置费5元/平方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辽财税〔2021〕133号。自然资源局     
1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辽水产政字〔1989〕     29号,辽水产政字〔1989〕 85号,辽价函〔2009〕 22号 文件执行《渔业法》,国函〔1988〕122号,辽水产政字〔1989〕85号,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农业部令第5号,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辽价函〔2009〕22号,辽水产政字〔1989〕29号,财综〔2012〕97号,财税〔2014〕101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辽农渔〔2023〕293号。
农业农村局
15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481号) 规定执 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财行〔2019〕283号。法院


3、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部门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财税〔2017〕18号,辽残联发〔2017〕41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辽财税〔2022〕12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联合会
2教育费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3%《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税务局
3地方教育附加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2%《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税务局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规划区参照市区二级地标准执行,二级地征收标准为 151 元/平方。
乡镇规划区、行政村规划区、独立工矿区等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参照市区三级地标准执行,三级地征收标准为 131 元/平方米。
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森林植被恢复费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非〔2016〕191号,财税〔2023〕9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林业和草原局
6水利建设基金(一)市、县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全省14个市及所属县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少于15%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税〔2023〕9号。财政局
7文化事业建设费我省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税务局

4、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桓仁满族自治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2024年9月

项目
名称
设立
单位
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程序收取
对象
执收
单位
返还时间
1. 投标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约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中标人招标人根据中标合同约定, 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3.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入围)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入围) 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 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入围) 供应商的保证金
4.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5. 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 〕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 2016 〕49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号)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 原则上不低于 1%, 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 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保险)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险)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 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末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6. 工程质量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 2016 〕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第五项19条“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发包人缺陷责任期结束后,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7. 海员外派备用金交通运输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备用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保险)形式缴存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获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银行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海员外派机构负责审批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船工作的外派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保函(保险)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员外派机构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8. 海事处理担保金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海上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船舶污染损害情况确定可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保险)形式缴存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未结清国家规定的税费、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 并可以禁止其离港;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需要承担上述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船舶、海上设施海事管理机构事故处理完毕后返还
9.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20 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 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 5  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
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 30 万元
现金或银行担保形式交纳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桓仁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