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4-00321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17 成文日期: 2024-04-17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4-17 10:10:59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

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二、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