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4-00321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 成文日期: | 2024-04-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
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12月22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桓仁满族自治县水上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二、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