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3-00889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桓商改办发〔2023〕号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县各相关单位: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介黑名单制度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8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黑名单制度
各相关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实施中介黑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现下列情况的列入黑名单,同时上报市住建局进行相关处理。
一、在地基与基础、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结构实体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试)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中,未经检(试)验(检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
二、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第4.4.10条强制性条文,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