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0495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信息名称: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成文日期: | 2019-08-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财税[2019]45号通知,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如下:
一、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