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19-00407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信息名称: 我省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主题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19-07-31 成文日期: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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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9-07-31 14:18:21 【字体:

根据辽价发〔2018〕56号文件规定,我省从2018年10月1日起,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一、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由每平方0.5-1.4元降为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由1.4元降为1.0元、疏林地由1.0元降为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由1.4元降为1.0元、70%-30%的由1元降为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由0.8元降为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继续按0.5元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1.4元降为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 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1.4元降为1.0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平方米由1.4元降为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由1.4元降为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