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征收土地通告 | 主题分类: | 土地供应 |
发布日期: | 2015-08-11 | 成文日期: | 2015-08-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征收土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4年度第5批次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政地〔2015〕312号),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2014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用地总面积6.1830公顷,其中农用地4.3362公顷(耕地3.3179公顷)、建设用地1.8196公顷、未利用地0.0272公顷。
1. 第一宗地位于雅河乡弯弯川村,用地面积0.9233公顷,其中农用地0.9233公顷(耕地0.6387公顷)。。
2. 第二宗地位于沙尖子镇沙尖子村,用地面积0.4986公顷,其中农用地0.4986公顷。
3. 第三宗地位于华来镇木盂子村,用地面积2.4429公顷,其中农用地2.4429公顷(耕地2.3714公顷)。
4. 第四宗地位于雅河乡联合村,用地面积1.4763公顷,其中农用地0.1857公顷(耕地0.1067公顷)、建设用地1.2906公顷。
5. 第五宗地位于二棚甸子镇四道岭村,用地面积0.841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57公顷(耕地0.2011公顷)、建设用地0.5290公顷、未利用地0.0272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执行。
2.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五、安置途径
货币补偿安置、社保安置。
六、本通告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理阻挠或妨碍土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政地〔2015〕312号),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2014年度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用地总面积6.1830公顷,其中农用地4.3362公顷(耕地3.3179公顷)、建设用地1.8196公顷、未利用地0.0272公顷。
1. 第一宗地位于雅河乡弯弯川村,用地面积0.9233公顷,其中农用地0.9233公顷(耕地0.6387公顷)。。
2. 第二宗地位于沙尖子镇沙尖子村,用地面积0.4986公顷,其中农用地0.4986公顷。
3. 第三宗地位于华来镇木盂子村,用地面积2.4429公顷,其中农用地2.4429公顷(耕地2.3714公顷)。
4. 第四宗地位于雅河乡联合村,用地面积1.4763公顷,其中农用地0.1857公顷(耕地0.1067公顷)、建设用地1.2906公顷。
5. 第五宗地位于二棚甸子镇四道岭村,用地面积0.841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57公顷(耕地0.2011公顷)、建设用地0.5290公顷、未利用地0.0272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执行。
2.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五、安置途径
货币补偿安置、社保安置。
六、本通告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理阻挠或妨碍土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