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征收土地通告 | 主题分类: | 土地供应 |
发布日期: | 2015-03-10 | 成文日期: | 2015-03-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征收土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4年度第4批次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政地〔2015〕392号),桓仁县人民政府对2014年度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用地总面积18.5120公顷,其中农用地18.4994公顷(耕地1.3912公顷)、建设用地0.0126公顷。
1、第一宗地位于雅河乡南边石哈达村,用地面积0.3179公顷,其中农用地0.3179公顷(耕地0.2145公顷)。
2、第二宗地位于桓仁镇曲柳川村,用地面积0.3505公顷,其中农用地0.3379公顷、建设用地0.0126公顷。
3、第三宗地位于桓仁镇西关村,用地面积4.6814公顷,其中农用地4.6814公顷
4、第四宗地位于桓仁镇泡子沿村,用地面积1.1954公顷,其中农用地1.1954公顷(耕地0.2312公顷)。
5、第五宗地位于桓仁镇泡子沿村,用地面积1.9965公顷,其中农用地1.9965公顷(耕地0.1108公顷)。
6、第六宗地位于桓仁镇泡子沿村,用地面积7.6206公顷,其中农用地7.6206公顷(耕地0.5647公顷)。
7、第七宗地位于桓仁镇泡子沿村,用地面积2.3497公顷,其中农用地0.3497公顷(耕地0.27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商业用地与工矿仓储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执行。
2、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五、安置途径
货币补偿安置、社保安置。
六、本通告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理阻挠或妨碍土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政地〔2015〕392号),桓仁县人民政府对2014年度第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用地总面积18.5120公顷,其中农用地18.4994公顷(耕地1.3912公顷)、建设用地0.0126公顷。
1、第一宗地位于雅河乡南边石哈达村,用地面积0.3179公顷,其中农用地0.3179公顷(耕地0.2145公顷)。
2、第二宗地位于桓仁镇曲柳川村,用地面积0.3505公顷,其中农用地0.3379公顷、建设用地0.0126公顷。
3、第三宗地位于桓仁镇西关村,用地面积4.6814公顷,其中农用地4.6814公顷
4、第四宗地位于桓仁镇泡子沿村,用地面积1.1954公顷,其中农用地1.1954公顷(耕地0.2312公顷)。
5、第五宗地位于桓仁镇泡子沿村,用地面积1.9965公顷,其中农用地1.9965公顷(耕地0.1108公顷)。
6、第六宗地位于桓仁镇泡子沿村,用地面积7.6206公顷,其中农用地7.6206公顷(耕地0.5647公顷)。
7、第七宗地位于桓仁镇泡子沿村,用地面积2.3497公顷,其中农用地0.3497公顷(耕地0.27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商业用地与工矿仓储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执行。
2、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五、安置途径
货币补偿安置、社保安置。
六、本通告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理阻挠或妨碍土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