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征收土地通告 | 主题分类: | 土地供应 |
发布日期: | 2015-03-10 | 成文日期: | 2015-03-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征收土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2014年度第2批次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政地〔2015〕491号),桓仁县人民政府对2014年度第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用地总面积4.8765公顷,其中农用地0.3425公顷(耕地0.3241公顷)、建设用地4.5340公顷。
1、第一宗地位于沙尖子镇下甸子村,用地面积3.0643公顷(建设用地)。
2、第二宗地位于华来镇二户来村,用地面积0.1663公顷(建设用地)。
3、第三宗地位于华来镇光复村,用地面积0.180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9公顷、建设用地0.1753公顷。
4、第四宗地位于华来镇二户来村,用地面积0.3160公顷(建设用地)。
5、第五宗地位于华来镇高台子村,用地面积0.0261公顷(建设用地)。
6、第六宗地位于华来镇二户来村,用地面积0.3376公顷,农用地0.3376公顷(耕地0.3241公顷)。
7、第七宗地位于华来镇二户来村,用地面积0.5170公顷(建设用地)。
8、第八宗地位于沙尖子镇沙尖子村,用地面积0.1379公顷(建设用地)。
9、第九宗地位于向阳乡和平村,用地面积0.1311公顷(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执行。
2、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五、安置途径
货币补偿安置、社保安置。
六、本通告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理阻挠或妨碍土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一、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政地〔2015〕491号),桓仁县人民政府对2014年度第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征收。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用地总面积4.8765公顷,其中农用地0.3425公顷(耕地0.3241公顷)、建设用地4.5340公顷。
1、第一宗地位于沙尖子镇下甸子村,用地面积3.0643公顷(建设用地)。
2、第二宗地位于华来镇二户来村,用地面积0.1663公顷(建设用地)。
3、第三宗地位于华来镇光复村,用地面积0.180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9公顷、建设用地0.1753公顷。
4、第四宗地位于华来镇二户来村,用地面积0.3160公顷(建设用地)。
5、第五宗地位于华来镇高台子村,用地面积0.0261公顷(建设用地)。
6、第六宗地位于华来镇二户来村,用地面积0.3376公顷,农用地0.3376公顷(耕地0.3241公顷)。
7、第七宗地位于华来镇二户来村,用地面积0.5170公顷(建设用地)。
8、第八宗地位于沙尖子镇沙尖子村,用地面积0.1379公顷(建设用地)。
9、第九宗地位于向阳乡和平村,用地面积0.1311公顷(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执行。
2、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五、安置途径
货币补偿安置、社保安置。
六、本通告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理阻挠或妨碍土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