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本溪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4〕23号)要求,结合不平等对待企业、为基层减负等法规政策清理工作。我县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县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附件1: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1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字号 | 文件名称 | 公布日期 |
1 | 桓政发〔2004〕21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县城内房改产、有限产房屋在拆迁中管理的通知 | 2004年4月10日 |
2 | 桓政发〔2004〕25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建筑垃圾排放及施工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04年4月12日 |
3 | 桓政发〔2005〕31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优质稻米产业化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10月8日 |
4 | 桓政办发〔2005〕83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桓仁满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 2005年11月2日 |
5 | 桓政发〔2006〕18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6年6月21日 |
6 | 桓政发〔2006〕28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2006年8月30日 |
7 | 桓政发〔2008〕26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8年5月16日 |
8 | 桓政发〔2008〕31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08年7月9日 |
9 | 桓政发〔2009〕24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9年6月15日 |
10 | 桓政发﹝2014﹞9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冰葡萄酒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14年3月28日 |
11 | 桓政办发〔2014〕55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的通知 | 2014年12月31日 |
12 | 桓政办发﹝2017﹞134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桓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年12月27日 |
13 | 桓政办发〔2017〕136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7年11月29日 |
14 | 桓政办发〔2018〕47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年7月6日 |
15 | 桓政办发〔2018〕63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年9月19日 |
16 | 桓政告字〔2022〕2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 2022年5月13日 |
17 | 桓政办发〔2023〕3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 | 2023年1月12日 |
18 | 桓政发〔2023〕1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2月6日 |
附件2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1 | 桓政发〔2007〕44号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07年7月18日 |
2 | 桓政发〔2009〕15号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2009年4月14日 |
3 | 桓政发〔2010〕17号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商品房开发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2010年5月6日 |
4 | 桓政发〔2004〕16号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景区(点)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04年3月24日 |
附件3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对《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桓政告字〔2023〕6号)作出修改。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