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
桓政告字〔2023〕6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保障粮食生产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现将我县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提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玉米和薯类种植面积,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1. 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5.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6.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等;
7.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三、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糖、油、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1.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 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 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6.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7.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四、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行为
1.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耕地保护有关规定进行非农建设、绿化造林以及其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