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136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桓仁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围栏对桓仁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隔离作用,落实管护主体及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围栏由县环保局、水源办负责组织,由县自来水公司移交给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后,保护区内围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是围栏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管护队伍组建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成立管护队伍。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管护队伍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管护队伍职责
第五条 管护队伍是围栏后期管护的执行队伍,根据《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具体负责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止一级保护区围栏内抢种、偷种现象发生,如发现抢、偷种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防止在一级保护区围栏内发生放牧现象,如有发现可及时制止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巡查期间如发现围栏内存在一切污染水体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加以劝告。对不听劝告者,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做好退耕地的防火工作,定期巡护,杜绝火灾隐患。
(五)加大围栏管护力度,防止他人损毁围栏,定期对围栏进行维护与维修。
(六)及时排查水源地其他各类风险安全隐患。
第四章 管护队伍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管护队伍的日常巡护和考核机制,加强人员管理。
第七条 管护人员应对责任区内的围栏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破损及丢失现象并报告。如因巡查不到位造成围栏破损及丢失,乡镇人民政府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解雇、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围栏管理和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防止污染水源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围栏门管理
第九条 对各类围栏门的管理,应坚持“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环保局、水源办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条 对各类通道必须设门加锁,有专用通道的应标有“水源保护工作专用通道,其他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将围栏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与所在乡镇签订保护协议,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县环保局、水源办备案。在开口处悬挂警示牌,设置临时防护设施,派专人看守,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恢复原状,并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遇到自然灾害、事故救援、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可先拆除防护围栏,保证抢修进行,同时向县环保局、水源办备案。抢修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恢复,所需费用列入维护费用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维修经费和管护队伍经费的标准、来源由县政府负责制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
(一)围栏维修方面,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维修档案备查,在维修过程中必须保留充分的影像资料,并注明维修原因及相应的处理结果。
(二)管护队伍方面,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围栏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招聘、培训和管理管护队伍。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状态评定,根据围栏状态及时提报维修计划,进行动态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围栏管护具体责任主体,负责对巡护队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明确责任和义务,实行月度检查、半年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与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围栏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 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围栏及其它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及事件,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围栏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围栏管理,落实具体责任人,推进桓仁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治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