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桓政发〔2008〕31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木材加工业是我县优势产业。近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管理和服务措施,木材加工企业得到规范和发展。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我县一些木材加工企业无证无照违法加工木材、超许可范围和项目加工木材、违法收购木材等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了进一步保护好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木材加工业规范有序的发展,根据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的行政管理
实行木材加工经营行政许可制度。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按照行政许可核准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从事木材加工活动。根据我县木材产量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县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不再受理原木加工的申请,维持黑沟木材经营加工小区现有的原木加工厂的数量,其他乡镇一律不设置原木加工厂。原来准许加工成品、半成品木材的加工厂,可以继续保留。对申办成品、半成品木材加工厂的,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林业主管部门方可办理行政许可。
实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审制度。县林业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加工企业要进行认真核查,做出年审意见。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无照经营加工的木材企业。对原料来源不合法、加工私收乱购木材的企业,一经发现,第一次停产整顿,第二次取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并按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规范木材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
实行木材加工企业收购销售木材登记台账制度。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木材加工企业联合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来源登记台帐”、“木材加工企业产品销售登记台账”,保证木材原料与产品的一致性。林业局把登记台账作为木材加工企业年检考核及办理木材准入和销售手续的主要依据。黑沟木材经营加工小区要成立管理办公室,设立专人24小时值班,核实木材产地、品种、数量、规格等,经核实无误后登记台账。收购半成品木材进行深加工的,由当地林业站负责核实木材来源、数量、品种、规格等,无误后登记台帐。木材加工企业要在林业站核准三日之内到林业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林业局不予登记。木材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林业站要现场核实木材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销地等情况,经审核无误后,签发木材运输证明申请单,到林业局办理销售手续。同时,加强对人造板有限公司、二户来人造板厂的购料管理。运输原料要凭木材运输证,严禁用大柴运输证购进木材;严禁设锯加工商品材,允许定期加工自用材。同时,建立电子登记台帐,对购进原材料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确保日清月结。
三、进一步强化乡镇自用材加工厂的监督管理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处自用材加工厂,自用材加工厂由乡镇林业站统一经营管理,限期限时加工。每年4月20日至10月31日为自用材加工时间,其它时间严禁加工自用材。加工自用材时,林业站要出具木材加工通知单,自用材加工厂凭通知单进行加工,并建立自用材加工台账。自用材加工厂只允许加工农民自用木材,严禁加工成品、半成品作为商品材出售。对于擅自加工自用材以及收购原木加工商品材的,一经发现,第一次责令停产整顿,第二次取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没收经营加工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深入开展木材非法经营加工的整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无照经营加工木材企业的整治力度,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没收非法经营加工产品及非法所得,电力部门停止为其供电。
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加大检查力度,从源头抓起,严把木材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发现无证或超规格运输木材以及非法收购加工木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堵住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来源渠道。同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在有关行政审批、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扶持,促进木材经营加工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