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桓政发〔2006〕28号
  • 发布机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06-08-30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桓政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县政府四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县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指导工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县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 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县政府依法实行县长负责制,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重大事项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 坚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原则。县政府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征求县人大、县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要严格执行决策工作程序,凡未经征求意见和进行事先协商、协调,没有形成多个比较方案,没有对决策方案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法律、法规的行政决策。

(四)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县政府在决策中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使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重视决策反馈,强化决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议而决、决必行、行必果,务求实效。

(五) 坚持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报纸、有线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开,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便于人民群众对政府事务的参与和监督。
  二、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范围
  凡下列事项均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 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 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 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及特殊土地出让的审批;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的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五) 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及重大活动;

(六) 县政府组织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七) 涉及机构改革方面的行政区划及职能的设立、撤并和调整、重要地名的命名;

(八)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 需提交县委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的事项;

(十) 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

县政府对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一般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立项。县政府要在年初编制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计划。各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需要提交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于决策计划编制前报请立项。县政府办应对部门报送的重大事项进行筛选汇总,制定全县年度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计划,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 前期调研。凡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县政府办和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汇总研究成果。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意见及其依据,将其整理并提交决策机关。提交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后,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领导的指示意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比较方案。

(三) 专家论证。县政府成立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由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根据决策需要,责成专门委员会组织5—7名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各相关条件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都要进行深刻地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并要形成评估报告。凡专门委员会认为不可行的项目,不再提交下一决策程序。

(四) 合法性论证。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与实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

(五) 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做出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布,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六) 提请审议。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形成后,要提请县人大、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进行咨询论证并审议,形成决策审议意见。

(七) 集体决策。决策方案成熟后,由县政府办主任组织协调后呈报县长,由县长决定是否将其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是否报请县委决定。会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做出的决定,应形成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已决定的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八) 评估及修正。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县政府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独立的专家组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要及时进行讨论,做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四、政府工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

(一) 强化监督监察力度。凡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县政府督查室督察后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 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县人大、县政协、新闻媒体和公民对决策是否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社情民意等有权进行监督,对非例外而未经必要程序的决策,有权提出质询和意见。县人大对决策的依据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权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决策有权予以终止或重新修订。

(三) 对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对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领导决策过程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 规范性文件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并由县政府法制办代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对违法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订和撤销。

(五) 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邀请新闻单位的记者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需保密的除外),实行阳光决策。

(六)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责任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决策人的责任。个人决定、个人负责,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