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 发文字号:桓政告字〔2022〕2号
  • 发布机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2-05-13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桓政告字〔2022〕2号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的管理区域

桓仁县城规划区八卦城街道办事处的福民社区、黎明社区、永红社区、中心社区、东山社区、顺城社区、向阳社区、新市社区、莲沼社区、前进社区、朝阳社区行政区域内和西关村、东关村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的重点管理区域。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以外区域为一般养犬管理区域,依法可以养殖各类犬只。

二、烈性犬、大型犬认定范围及标准

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萨摩犬、拳师犬、土佐犬、波音达猎犬、意大利布拉可犬、威斯拉犬、威玛烈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沙克犬、灵缇犬、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狗、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蓝梗、高加索犬、中华田园、阿拉斯加雪橇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那不勒斯獒犬)、巴西非勒犬、法国波尔多犬(法国红獒)、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斗牛獒)、卡斯罗、可蒙犬(墩布狗)、沙皮犬(中国斗狗、大沥犬)、弗兰德牧牛犬(比利时牧牛犬)、俄罗斯黑梗(黑俄罗斯爹利、黑爹利)、斯塔福(斯塔福郡斗牛梗)、比特犬(美国比特犬)、狼青(日本狼青犬)、川东猎犬(重庆犬)、中国细犬(细狗)、昆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等均为烈性犬和大型犬。已经饲养的上述犬种的必须在2022年5月31日前自行处理完毕。

三、遛犬时间及禁入场所范围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养犬人在每日早6时至晚8时出户遛犬,携犬出户应携电子犬证、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遛犬进入市场、广场、商场、宾馆、旅游景点、纪念性场所、公园、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绿地、滨江大街健身步道、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休闲健身场所、候车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除导盲犬外);携犬乘坐出租车时,需征得出租司机的同意方可乘车。同时,禁止占用公共部位和空间圈养犬只,犬只遗留的便溺应当由犬主立即清除。

四、犬只登记及收费管理制度

1. 重点养犬管理区域内养犬的,按照首年400元每只(犬主可提供合法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首年按250元每只收取),第二年起每年150元每只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用。上述费用不包括接种狂犬疫苗费用。

2. 在一般养犬管理区域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

3. 犬只在完成网上自主登记并接种狂犬疫苗和电子芯片后,由养犬人到属地公安派出所交费,并办理犬只登记证、牌。自第二年起,每年在犬只完成狂犬疫苗接种后,到派出所续费。

五、犬只收容交易

(一)公安机关收容犬只

1. 走失犬只,犬主凭犬只登记证,可在30日内领回。

2. 流浪犬只,犬主已登记并故意遗弃的犬只,经通知犬主后,30日内拒不认领的,注销该犬只登记证、牌。

3. 单位和个人自愿注销犬只登记,送交收容的犬只。

4. 违法在重点区域养殖的大型犬、烈性犬,或者犬主拒绝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只。

5. 其他依法应当强制收容的犬只。

(二)犬只交易规定

1. 在指定犬只交易场所交易,交易后及时变更犬只登记证、牌。

2. 犬只销售需在县政府指定场所进行。

六、相关罚则

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1.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

2. 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或时间段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3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3.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3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4.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5. 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6. 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500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7.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8.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

9. 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